佛明环罚字〔202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居)

佛山市高明区雅居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436738041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二路88号(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张赛坚

  佛山市高明区雅居陶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0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高明区雅居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喷雾塔产生粉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配套了“布袋除尘-引风机-旋流脱硫塔(加入脱硫剂、碱液)”废气治理设施。你公司喷雾塔正在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损坏,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喷雾塔产生的废气未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通过引风机直接引至旋流脱硫塔处理后通过编号为FQ-07066的废气排放口排放。

  我局委托了广东金加通检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喷雾塔正在运行处理后经编号为FQ-07066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金加通检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JT202305037的监测报告,2023年5月10日,你公司经编号为FQ-07066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7.8mg/m3,超出了广东省地方标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0mg/m3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金加通检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JT202305037的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而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公开道歉承诺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处罚,并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道歉及作出环境守法承诺。经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因此,我局不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佛明环罚告字〔2023〕22号)及2023年8月10日《送达回证》、你公司提交的公开道歉材料、我局2023年8月25日《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对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按照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5.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采取的裁量幅度为:裁量起点为10%;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为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为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上5天以下,裁量权重为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为0%;综上,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2%。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的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