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明环罚字〔2023〕14号)送达公告

陈以生先生:

  你于2021年4月编制的《广东地虎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5月29日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明环罚字〔2023〕14号)并寄送至你的登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启明园1栋505室。2023年6月5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明环罚字〔2023〕13号)因未联系上收件人而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明环罚字〔2023〕14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佛明环罚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pdf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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