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明环罚字〔2023〕13号)送达公告

王敏先生:

  你于2021年8月编制的《广东利多邦卫浴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5月15日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明环罚字〔2023〕13号)并寄送至你的登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连元西街4号545室之4。2023年5月22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明环罚字〔2023〕13号)因未联系上收件人而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明环罚字〔2023〕13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佛明环罚字〔20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pdf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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