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佛山市高明区冠玛陶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冠玛陶瓷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由深圳市江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佛山市高明区冠玛陶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报告表内容显示,该项目主要通过外购陶瓷粉料、瓷砖半成品(陶瓷板砖)、熔块、色料、陶瓷墨水(水性油墨)等原辅料,通过介砖、清洗、上色、印熔块、淋釉、烧制等工序生产陶瓷腰线,年生产陶瓷腰线200万m 2,主要设备为辊道窑4条、全自动介砖机15台、压砖机5台、球磨机5台、3D喷墨机1套、施釉线2 条、真空镀膜炉1套等。

  该项目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3071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不属于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项目。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等大气重污染项目”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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