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
邮编:528500
联系电话:0757-8898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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