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利加环保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东莞市利加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4月编制的《佛山市苹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3月28日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明环罚告字〔2024〕5号)并寄送至你公司的登记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路107号413室。

  2024年4月3日,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明环罚告字〔2024〕5号)因未联系上收件人而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明环罚告字〔2024〕5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佛明环罚告字〔202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莞市利加环保有限公司).pdf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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