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荷香路北延线配套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主动公开

 

 

  明府字〔2016〕27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荷香路北延线配套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为保障荷香路北延线配套工程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路网,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对荷城街道跃华路33号住宅楼区域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配合荷香路北延线项目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完善该片区的交通设施配套,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路网,提升城市形象。

  二、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

  三、征收地点和范围

  荷城街道跃华路33号1梯203、204、303、304、403、404、503、504;2梯201、202、301、302、401、402、501、502;粤房地证字第2630023号商铺、粤房地证字第0905321号商铺、粤房地证字第1714331号商铺、粤房地证字第C1728164号商铺;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按《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荷香路北延线配套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明府复〔2016〕50号,以下简称《方案》)执行。

  五、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明建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六、征收实施事项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其新建、改建、扩建及变更房屋用途等违规部分不予补偿。

  (二)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被征收人应自觉服从政府组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搬迁期限内积极主动完成搬迁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

  七、征收安全工作

  区委政法委(维稳办),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住建、水务)、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规划、统计)、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建设、交通运输)、区文化体育局、区卫生计生局,荷城街道办,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明建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长安社区居委会等按照职责及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的安全稳控工作。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征收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高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被征收人可向佛山市高明区明建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相关事宜。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银海广场C座14楼,联系电话:88883913。

  附件:荷香路北延线配套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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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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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二科 201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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