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征求修订《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意见的启事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对《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府办〔2013〕82号)第十四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表述如下: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相应类别和渠道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当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30周岁的单身或离婚人士,及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二)……

  (三)……

  以上三类申请人家庭成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2.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现将《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欢迎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gmzhufang@2008sina.com。

  衷心感谢各位市民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电话:88639238、88635873

  附件: 《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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