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储存危险物品!坚决查处


  近日,根据“大检查、大排查、大执法”工作部署,高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荷城应急管理办公室到佛山固泰明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有机溶剂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该公司宿舍楼下一个仓库大门紧闭引起了检查组的注意,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负责人将仓库打开,发现该仓库内存放了多桶甲苯、异丙醇、溶剂型树脂等危险物品。执法人员当即清点现场物品并责令立即将上述危险物品转移到安全地方存放,并对该企业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检查组还发现存在车间安全出口设置不规范等多项隐患问题,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下一步,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将结合《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实施契机,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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