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明府办〔2011〕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和佛山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23号)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明确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的各级政府领导

  根据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事故类别以及事故等级、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同,区、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一)造成6人以上(含6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区委书记、区长应及时赶到现场,在市领导抵达前,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事故领域分管副区长、安全生产分管副区长、事发镇(街道)的党委书记和镇长(街道办主任)及其他有关领导应同时到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二)造成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含5人)死亡的较大事故,事故领域分管副区长应及时赶到现场,在市领导抵达前,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安全生产分管副区长、事发镇(街道)的党委书记和镇长(街道办主任)及其他有关领导应同时到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发生一般事故时,事发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应及时赶到现场,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事故领域监管部门有关领导、安监部门有关领导及其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人员应同时到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明确各级政府领导现场救援职责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府字〔2007〕7号),各级政府领导负责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迅速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

  (二)执行上级领导的决策和命令。

  (三)在听取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五)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注:区政府安全生产分管副区长、事故领域分管副区长和事故领域监管部门有关领导指按照政府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对应领域或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领导。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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