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1〕129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事故

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

 

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令)、《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监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0)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以下情况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 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6人以上生命安全;10人以上中毒(重伤);死亡和重伤总数5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水上溢油50吨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液化石油气库、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存储库(储罐站)以及销售点、压力管道重大泄漏事故(含运载车辆、船只发生重大泄漏事故)。

2、超出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级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政府认为需要区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重点防范对象

1、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行业。

2、油库、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3、建筑施工、机械冶金行业。

4、劳动密集型企业、商业集贸市场、大型商场、酒店宾馆、学校、幼儿园和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场所、主要旅游景区景点。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由区政府、区安委会、区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它有关救援力量等。

(二)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区安委会职责:区安委会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区人武部和驻区武警部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区安委办职责:区安委办作为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3、区110指挥中心:接报警工作;先期警力、装备调配和灾情通报相关单位工作;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等。

4区市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负责指挥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6、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事故灾难和燃气等城市公用事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7、高明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溢油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8、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9、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码头渡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10、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急性中毒事故灾难的应急医疗救援、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工作,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局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协调组织上述相关工作。

11、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组织部队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12、区经济促进局牵头,会同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社会救援工作。

13、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相应负责协调和保障应急救援的供水、供电、通讯工作。

14、区委社会工作部、区人资社保局: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工作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5、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

16、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7、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区府办及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抄送区市场安监局。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需求,组建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各单位之间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

(三)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区政府及时向佛山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佛山市安委办。

涉及多个领域、跨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或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区安委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区安委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上报区政府。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区110指挥中心,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区110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区安委办和各有关部门。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区安委办接到区110指挥中心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和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安委办或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区委台办、区外事侨务局和区府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二)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各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安委办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区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条件

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在本预案的适用范围内的(见本预案第一点第<三>小点),应响应本预案;超出本预案响应能力的,由上级政府和部门作出相应的响应。

(二)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达到响应条件时,区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府办或安委办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三)区安委办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区安委办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区安委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四)其他响应

本预案启动响应后,相关区领导应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挥和协调

区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镇政府(街道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一)区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办。

(二)区安委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区安委会协调区人武部和驻区武警部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六、现场处置

(一)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二)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计生局和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三)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四)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指定有关部门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治安管理。

6、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五)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处置能力时,镇政府(街道办)向区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府办组织协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部门的力量进行支援。

(六)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指挥中心和区有关部门。

(七)信息发布

在区委宣传部和区新闻办的统一协调下,区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各镇政府(街道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物资的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市场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区安委办。区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后,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八、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委办组织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府办、区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镇(街道)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定期向区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区安委办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安委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区安委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区环境运输城管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区卫生计生局要掌握本区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5、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区经济促进局牵头、发展规划统计局、卫生计生局、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全区救援物资的调用。

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算的有关规定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镇政府(街道办)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提供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9、其它支援与保障

应急过程中需要的其它支援与保障,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负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办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镇政府(街道办)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各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安委办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3、演习

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区安委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各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

区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一)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二)预案维护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办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职责和义务的。

(2)瞒报、谎报、迟报等隐瞒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职责及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市场安监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06年9月18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明府办〔2006〕 22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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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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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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