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1〕30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反映。

 

 

 

                                                                            一一年三月十五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并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同时,以属地为主,各级职能部门综合协调,做到平战结合、反应快速、处置高效。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机构

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处置领导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应急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各镇政府(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成。

(二)机构组成及职责任务

1、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常务副局长、区市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公安分局、区市场安监局、高明海事处、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局、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

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及专家咨询组的意见,研究并决定排险、减害(救援)方案、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对外公布信息的时间、内容和范畴,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并负责按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上报情况。

同时,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修订)《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各镇(街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确定。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必须制定(修订)各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同时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

2、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

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由各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成员包括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公安分局、区市场安监局、高明海事处、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局、区经济促进局。各专业部门在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落实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2)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到达现场,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下风)提出污染警告。

(3)判断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

(4)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5)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6)负责港口、码头污染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处理工作,以及协调组织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群众的撤离、转移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包括交警、巡警、消防等部门对事件污染控制区的隔离和封锁现场、疏散转移受害人群、交通管制、监控肇事者、维持社会治安及对事件控制区内火灾灾情控制、灭灾和消洗工作,并负责对失窃的放射源及危险品的侦查工作。

区市场安监局:负责环境事件中工矿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高明海事处:负责按照《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预案》和《高明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进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有关事故船舶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源监测,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饮用水安全。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做好饮用水、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负责救护伤员、保障特种药品供应,防止人员中毒事件的发生。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禽畜的转移、救治,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疏散污染区域内的种子、种禽畜、水产苗种、化肥、农药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加强农作物、养殖业的污染防范,并做好家禽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3、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区委宣传部、区人资社保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高明海事处组成,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环境事件防范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并告知注意事项,稳定民心。

区人资社保局:负责受灾群众的救济和安置等善后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区财政局:对佛山市高明区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给予支持。

航道部门:负责临时设置航标,指引来往船只,避免船只误入事发敏感水域。

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 、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水污染防治专家等,专家组组长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下属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并获得工程师职称担任。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3)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为领导组的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对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1、区突发环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辐射事件、港口码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置、统计分析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

(2)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置、统计分析由区市场安监局负责;

(3)水上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高明海事处负责;

3、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港口码头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市场安监局负责;水上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高明海事处负责。

(二)预防工作

1、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污染源调查,加强对重大事件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定和应急工作程序,并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基础保障工作。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组织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相关软件。

(三)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者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在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预警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红色(特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在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镇政府(街道办)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等;区市场安监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件预警系统;高明海事处负责建立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

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

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同时应用有线、无线信道及时将污染事故现场的污染源性质及其分布、污染区域大小、污染测定结果等信息(图象、声音、图片、文字等)快速传送至各级应急处理领导组。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若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程序

1、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及区有关部门的建议,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上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驻区通讯机构协助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上级环保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上级环保部门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区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2、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及区各有关部门的建议,区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上级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区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区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五、指挥协调 

Ⅰ级、Ⅱ级及跨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Ⅲ级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六、应急监测 

高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总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的建议,在3小时内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高明区环境监测站进行应急监测。 

区环境运输城管局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区环境运输城管局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及地域等特点迅速制订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辐射源项、源强、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七、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辐射事故发生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八、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实施。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区政府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九、信息报告及通报 

(一)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 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2、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3、发生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最迟3小时内报告省、市政府。发生Ⅱ级及Ⅱ级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省、市、区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四) 事件通报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区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人民政府和军队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政府(街道办)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区政府负责通报。 

十、新闻发布 

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 

十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十二、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十三、应急保障 

(一)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高明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装备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三)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四) 人力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 

(五) 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六) 宣传教育 

区、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七) 应急培训 

区、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八) 应急演练 

区、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十四、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一)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二)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三)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二)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四)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五)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六)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十五、 附则 

(一)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污染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二)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稿)

      2.佛山市高明区水上溢油应急预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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