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原则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预警发布

  3.1 预警

  3.2 报告

  4  救援机制

  4.1  事件等级及响应

  4.2 处置程序

  5  信息报告

  6 应急保障和演练

  7 奖 惩

  8 附 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过程中所发生和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高明旅游形象,保持和促进全区旅游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旅行社管理条例》

  (7)《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8)《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9)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佛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旅游者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或区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辖区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1.2.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台风、暴雨、洪涝等气象灾害;地震、景点景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其他属于旅游行业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和事发地镇政府(荷城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市旅游局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高明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是高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导下设立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总指挥;区委区府办协管旅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常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卫生计生局、区财政局、区环境运输城管局(交通运输)、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资源)、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林业)、区民政外侨局(统战外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质量技术监管局、高明海事处、区气象局、各镇政府、荷城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办公室主任由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常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2.1.2  各镇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西江新城管委会及辖区各旅游企业相应成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协调处理工作,接受上级指导。

  2.2  工作职责。

  2.2.1  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职责

  (1)决定本预案一般(Ⅳ级)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报请上级启动和终止较大(Ⅲ级)以上响应;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

  (2)监督本辖区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

  (3)本地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负责拟定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传递、通报,贯彻执行和实施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负责督促事故单位(旅行社、景点景区、饭店)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及

  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发生旅游突发安全事故时,联同区新闻办及时做好旅游突发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协助各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进行紧急救援,做好善后事宜,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工作。

  公安分局:立即通过公安110指挥系统,迅速调派警力赶赴现场紧急救援,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对需由公安部门认定的事故作出认定,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区公安消防大队:立即通过消防119指挥系统,迅速调派消防队员赶赴现场紧急救援,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对消防事故作出认定,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区卫生计生局:立即通过急救120指挥系统,组织医护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紧急救援。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发生食物中毒现场进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对事故作出认定。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旅游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保障,保证应急管理正常运行和应急各项经费的支出。

  区环境运输城管局(交通运输):发生旅游车辆事故时,负责督促辖区内事故责任单位(交通运输旅游包车企业)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和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资源):发生旅游突发安全事故后

  (景区景点地质灾害及土地权属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区质量技术监管局:辖区内旅游景区发生大型机动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时,负责参与现场紧急救援和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高明海事处:辖区内江河水域(含内湖泊)发生机动游船事故时,负责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援和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发生旅游突发安全事故后(景区景点出现红火蚁等生物疫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做好事后调查及防治工作。

  区农林渔业局(林业):发生旅游突发安全事故后(景区景点发生山火等灾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做好事后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区民政外侨局(统战外侨):发生涉外旅游突发安全事故时,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有关海外旅游者(包括港澳台同胞)事故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发生旅游突发安全事故(涉及民族、宗教事件)时,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发生旅游突发安全事故时,负责协助提供天气预报、灾害预警、气象云图、旅游天气、雷雨大风等气象信息。

  2.2.3  各镇政府、荷城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以及区内各旅游经营单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在上级统一指导下,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的

  相关处置工作。

 

  3  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通过媒体适时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根据区委、区政府、市旅游局的指示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旅游企业提供的信息,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适时向全区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禁制令。

 

  4  救援机制

  4.1  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是指一次特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

  (4)一般(Ⅳ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关部门提示、警示、劝告不能进行、开展某项旅游项目或者前往某个旅游目的地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1.2  分级响应。

  (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相关旅游企业,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2)发生较大(Ⅲ级)或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政府和市旅游局,必要时直接报省一级应急机构,报请上级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挥部同时启动本旅游应急预案,在上级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决定启动本旅游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按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2  紧急处置。

  4.2.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

  (1)旅游团队当遇到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本团人员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如拨打110报警)争取救援,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组团旅行社报告情况,区内事发组团旅行社应及时报告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

  (2)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在接到旅游团队遇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立即将情况报告指挥部,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区外旅游团队在我区遇突发事件的,还应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请求配合处理有关事宜。区内旅游团队在区外遇突发事件的,必要时应派出人员到事发地协助处置。

  (3)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在接到本辖区旅游区(点)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指挥部,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由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出的安排。同时向组团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区内事发组团旅行社应及时报告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B、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积极主动配合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善后,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等工作。疫情发生在区内的,还应积极配合区疾病控制机构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等相关工作;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在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协调、努力做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情况。区外旅游团队在本区遭遇疫情的,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C、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在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应积极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旅游团队需经过或已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D、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并按照有关旅游团队的行程路线,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及时按流程上报。

  (2)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如拨打120或110求助)争取救助,在报告旅行社的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内事发组团旅行社应及时报告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

  B、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接到在旅游团队发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指导和协助有关旅游团队采取相应应对措施,联系有关组团旅行社,要求其配合事件处置。同时向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情况。区外旅游团队在本区遭遇事件的,还应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C、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接到在本辖区内发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检查旅游团队用餐场所和食物,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情况。

  4.2.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各有关方面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通过相关渠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2.4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区内国际旅行社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3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分级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4.4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区旅游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在旅游应急预案启动时24小时畅通。

  4.5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或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审批制,依照《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重大(Ⅱ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受权有关部门发布;较大(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受权有关部门发布;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的

  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受权有关部门发布。相关新闻消息发布由相应政府新闻机构负责。

 

  5  信息报告

  5.1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安110报警及向本单位和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报告。

  5.2  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在接到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3  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在接到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及上报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由指挥部报请市启动和终止较大(Ⅲ级)响应,并按有关程序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至省、市相关部门,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4  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在接到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必要时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由指挥部建议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较大(Ⅱ级)或以上级别响应,并按有关程序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至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6  应急保障和演练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应按照事故性质,积极协调区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卫生、外事、交通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并争取上级部

  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种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为指挥部的处置决策提供参考。   

  6.1  应急队伍保障。

  旅游部门要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队伍,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应急队伍由旅游部门的人员及专家组成,且相对稳定。

  6.2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旅游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其它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应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旅游突发事件的防御和自救能力。组织指导各旅游企业定期开展各种旅游安全应急演练,提高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 奖惩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8  附则

  8.1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公安报警电话:110

  火灾报警电话:119

  医院抢救电话:120

  全国旅游服务热线电话:12301

  高明区应急办值班电话:88632988

  高明区文体旅游局值班电话:88988778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投诉电话:88665555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佛山市高明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旅游)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制定的《佛山市高明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府办〔2008〕198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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