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责任人要上黑名单

    新《安全生产法》对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有什么影响?为什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该法本月实施不久,不少企业仍存有相关疑惑。高明区近期通过举办巡回授课等形式,为企业详细讲解,推动该法顺利推行。
  区安委办安排讲师团,近期深入广东万和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基业冷轧钢板有限公司等多家本地企业,就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不过,在巡回授课中,不少企业对这一制度并不了解。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要推行该制度,是因其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例如,该制度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并且,该制度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它还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据介绍,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有何影响?培训课上不少企业代表有此疑问。
  区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回应,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拉起安全生产高压线,加强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将上黑名单,并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还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人民币至2000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
  文/记者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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