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11·21”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佛山市高明区“11·21”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1日13时23分许,高明大道与城十路交汇处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重型平板货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6万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12月16日,区安委办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佛山市高明区“11·21”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通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评估工作组。2022年12月21日,评估工作组依据《佛山市高明区“11·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组实地查看了事故路段高明大道与城十路交汇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审核了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提交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资料台账。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谭某聪、王某锋共同经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局给予谭某聪、王某锋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涉事重型平板货车驾驶人王某锋驾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王某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规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给予王某锋处以罚款21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四不放过”原则,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各有关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研判,迅速落实整改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宣传教育。一是完善警示设施的设置。公安交警部门已按要求在事故路段设置事故警示灯及警示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善、清晰。二是强化宣传警示。公安交警部门结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攻坚战、“企业暖春”行动,会同区、镇街宣传部门在主流媒体、政务新媒体平台开设“摩电大整治”宣传专栏,加强对广大市民及外来务工群体精准开展交通警示宣传。2021年11月21日以来,共开展交通安全出行主题宣传活动172场次,曝光典型违法、事故案例21次,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标语共533幅。

  (二)加大专项治超等交通违法打击力度。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紧盯涉货车、摩电事故多发,违法多发路段,综合采取警种联动、接力整治、错时勤务、随机抽查、机动巡查等方式,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坚持以安全生产“三年行动”、预防事故“减量控大”、货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摩电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攻坚战为主线工作,联合交通运输、交通执法、城管执法等有关执法力量,持续开展“两客一危一货”(含运输挖掘机、推土机等工程运输货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大整治,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全区集中整治行动、各镇街开展不少于1次区域行动,每晚在重点路段设置至少6个夜查执勤点,并同步开展“五个一”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宣传。2021年11月21日至今,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28.85万宗,其中查处摩电交通违法15.12万宗,查处无证驾驶937宗、酒驾1645宗(其中醉驾689宗)、工程运输车违法1875宗,货车超载违法910宗(其中“百吨王”1宗),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三)涉事车辆办理变更使用性质情况。涉事重型平板货车所有人谭某聪已于2022年12月7日到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由原使用性质“货运”变更为“非营运”。另外,公安交警部门已于2022年1月10日责令谭某聪对非法改装的涉事重型平板货车完成整改,恢复原状。

  五、评估组意见

  评估工作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已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有关职能部门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佛山市高明区“11·21”道路交通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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