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2021年11月21日13时23分许,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与城十路交汇处,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重型平板货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区成立事故调查组,形成了《佛山市高明区“11·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区政府批复同意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建议,以及对我区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事故调查报告发给你们,请落实好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请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二、请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粤EX5550号重型平板货车驾驶人王华锋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区安委办。

  三、请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认真汲取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公安分局要加强事故警示,按要求在事故路段设置事故警示牌,警示途经居民、车辆;公安分局、明城镇政府加强对村居“涉摩涉电”道路交通宣传工作,通过印发海报、宣传单张等方式提高村民交通安全意识。

  (二)公安分局要督促谭华聪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情况登记有关运输车辆的使用性质,使其符合规定。

  (三)公安分局、交通执法支队要加大专项治超打击力度,检查运输挖掘机、推土机等工程机械车辆的核载情况,依法查处超载行为。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11.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稿).pdf


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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