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指引〉的通知》(粤安办〔2023〕122号)有关规定,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组,对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评估概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2日,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高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65万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7月11日,区安委办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通知》,成立了由明城镇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发改局等部门组成的评估工作组。2025年7月17日,评估工作组依据《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组实地检查了明城供电所罗格站10kV苗村线馈线自动化专项改造工程落实生产安全情况,审核了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听取了区发改局、明城镇政府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汇报。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杨某,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杨某处人民币85051.2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涉事单位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经核实,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高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施工项目完成后,该公司在本地区无承接新项目。鉴于此情况,评估工作组不再对该公司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1.区发改局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一是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宣传。向事故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深刻吸取“3·22”事故教训的警示函》,督促企业加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在日常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时向企业、电力工程项目负责人通报事故情况,要求企业、项目负责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规范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好事故防范措施。二是强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事故发生后,区发改局印发了《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区输变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明城镇政府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一是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供电局等部门对辖区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整改。二是通过企业微信群向辖区企业通报事故情况,提醒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开展评估工作中,评估工作组检查了明城供电所罗格站10kV苗村线馈线自动化专项改造工程现场作业情况。经检查,该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能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从事高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绳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发现存在问题。

  五、评估组意见

  评估工作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落实相关处理;有关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22”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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