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应急广播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4102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应急广播系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应急广播系统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应急广播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管理,确保已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播放,充分发挥系统的功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由区政府统一安装的农村应急广播系统。 

  第三条  系统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系统设施产权为区政府、镇(街)政府(办事处)共同所有,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管理;系统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平时播出运营管理,授权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负责。 

  第五条  系统在发布信息时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纪律和工作原则。不得播报未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作扰乱人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应急办是全区系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区系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系统管理维护标准,提出系统年度管护目标; 

  (二)协调监督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全区各镇(街)系统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对各镇(街)系统设施管理的检查和考核; 

  (四)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系统设施; 

  (五)协调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主要负责系统的整体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系统工作顺畅有效。 

  (一)承担全区系统维护保养工作,建立统一、科学、快速、高效的维护保障体系和传输安全保障制度,保障系统运行质量、安全和畅通; 

  (二)严格按照安全播出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维护管理;执行区应急办及相关授权单位的既定工作指令和突发工作指令,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及时协调解决系统运行的各种技术问题,及时更新和升级系统相关软件系统; 

  (四)按要求向区应急办上报有关情况; 

  (五)履行约定的其它协议。 

  第八条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协助区应急办及广电网络高明公司,确保安全播出和系统设备完好;各行政村及自然村有专人负责巡查和维护广播设备的完整; 

  (二)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过系统第一时间发布应急信息,并应根据不同季节编写不同的公众应急避险防灾知识在系统中播放; 

  (三)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电话在系统发布信息,应当获得区应急办授权许可,并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三章  管理目标 

    

  第九条  系统设施设备管理目标。整个系统设备设施能保持正常工作,确保广播音质量顺畅,终端完好率保持90%以上。 

  第十条  系统管理任务。由区应急办根据系统实际运行情况,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各镇(街)下达年度管理任务。 

  第十一条  系统管理要求。区应急办、各镇(街)应急办、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托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技术力量为主,各镇(街)协调配合,做到系统设备无丢失、无损坏,广播信息音质量高、清、全、快,内容健康积极、播放不间断。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区应急办应与责任各方签署具体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和责任,以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区应急办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令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有特定工作任务期间,经镇长(街道办主任)核准,可在其辖区内插播有关工作通知;镇(街道)其它有关的宣传资料则可上传到区网络播出平台,经区应急办同意,向其区域播放。各职能部门播出预警信息,由部门领导核准后经指定平台播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办审核,经区分管领导或区委区府办分管领导同意后播出。紧急情况下,预警信息由已授权的电话或有关设备直接插入播出。 

  第十五条  系统常态播出内容接受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管,应急状态时接受区应急部门监管。 

  第十六条  系统管理、维护和运行以广电网络高明公司为主,以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配合为辅。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及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责任清晰、奖罚分明的村规民约以维护系统设施。各镇(街)落实各自然村专人定时跟踪终端播出情况,对有问题终端及时向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各支公司报障,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系统不得随意出租或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变更系统技术参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十九条  插播应急信息应当是由区应急部门授权单位或有关电话和其它设备。授权电话和设备使用人应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和有关设备,不得随意由他人借用电话或设备在系统发布不当信息。 

  第二十条  系统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讲通用的普通话或广话。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侵占系统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系统设施,挪做他用; 

  (二)盗窃和故意损毁系统设施、设备; 

  (三)在系统设施设备上随意涂写,制作广告,或其它恶意行为。如有违反,应当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导致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应当提高系统节目质量,禁止播放载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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