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办〔2011〕9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2008年9月24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府办[2004]20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处置好区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提高应急水平,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佛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以及出现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四)地质灾害应急分为灾害应急和临灾应急两类。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五)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六)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1、特大型地质灾害和特大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2、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本区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3、小型地质灾害和小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由本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成立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设置为常设机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副秘书长、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常务副局长和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必要时由区长直接指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农林渔业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财政局、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委宣传部、区市场安监局、公安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承担。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领导小组下设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区级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发布、接待慰问及联络等领导小组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发生后,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任总指挥。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组成应急分队,接受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或临灾应急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特大型、大型和某些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或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四)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办公室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工作。
2、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进行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组织开展水利设施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
3、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的立项;组织、协调粮食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4、区经济促进局:协调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5、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协调经贸、商业、物资等部门做好农用救灾物资的组织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6、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7、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8、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专业应急队伍,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协调医药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9、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防预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突发性灾害应急工作,切实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遇有地质灾害事故发生,要积极配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救灾。
三、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区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时,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尽快形成覆盖全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城建和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及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三)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其中,属于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的,在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并由区人民政府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要加强和市、区气象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当发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或临灾险情时,要立即将信息通知到镇(街道)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和气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要迅速摸清地质灾害规模,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报。
(二)区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要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要按照规定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属特大型、大型、中型等级的,要全力支持和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五、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二)加强经费保障。根据近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建设,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
(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等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五)加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有效。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有关的规定处置。
(二)本预案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科技 地质灾害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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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