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办〔2011〕28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佛山市高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做到统一指挥,分工协调,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号)、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2005〕129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环〔2005〕136号)和市环保局《转发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佛环〔2005〕33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行为)以及意外因素(包括受到核袭击)造成环境污染,人民群众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遭受损失,造成社会影响的突发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一旦发生突发性辐射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二)部门分工联动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相互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突发辐射事故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控制。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佛山市高明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处理办公室)。
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卫生计生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高明海事处、区经济促进局、区委宣传部各一名分管领导组成。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统一指挥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的排险、减害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根据相关信息确认事故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迅速作出救援决策;
(3)负责组织应急物资、人员、交通工具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调度供应、后勤保障和安置受害人群。
(4)负责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抽调、组建应急队伍;
(6)负责向辐射事故波及区域通报污染情况;
(7)负责确定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内容与范畴等;
(8)当发生突发辐射事故时,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排险和救援工作,确保对事故现场进行统一指挥和快速高效处理。
2、应急处理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环境运输城管理局内设科室或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
应急处理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有关职能部门救援职责;
(3)建立应急接警值班制度,根据报警的信息,初步判断事故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4)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发布预警等级,并迅速派出事故取证处置和监测队伍;
(5)负责事故信息上报、检查督办、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6)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群众的撤离、转移工作。
(7)负责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机构与职责
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我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区环境运输城管局成立突发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取证处置工作组)和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测工作组)。以上小组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协助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处置工作。各组的组长、副组长参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导排险和救援工作。
1、专家咨询组的组成及职责
专家咨询组的组长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高级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下属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并获得工程师职称和主办核放射源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的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技术方案;(2)负责对突发辐射事故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市环保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级别和安全处理处置措施,同时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3)负责确定辐射事故对波及区域的影响(包括时间、剂量等)。
2、取证处置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
取证处置工作组设在区环境运输城管局环境监督科,由环境监督科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污染控制科、环境评价科、督查科、安全应急管理科、监测站、环境信息中心、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科室的有关人员组成。取证处置工作组的职责如下:
(1)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全面调查,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追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负责督促落实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达的应急处理处置任务;
(3)根据事故现场的有关状况,分析污染发展趋势,初步提出污染事故的分类和预警分级;
(4)及时把事故现场的情况(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污染状况、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等情况)向市环保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5)协助应急处理办公室及时通知具备资质的单位介入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6)协助应急处理办公室编写调查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处置建议;
(7)当应急力量不足时,负责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增派人员支援。
3、监测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
监测工作组设在区环境运输城管局环境保护监测站,由监测站站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督查科、环境监督科、环境评价科的有关人员组成。监测工作组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核污染事故进行现场监测和环境采样分析,确定污染剂量;
(2)根据污染剂量划定受污染区域,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协助应急处理办公室编写事故现场污染分析报告,提出处理处置意见。
(三)协作单位及职责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交警、巡警等对辐射事故区域进行隔离、封锁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疏散转移事故现场人群、维持社会治安、监控肇事者。如发生放射源失窃,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追回被盗的放射源。
区消防大队:负责辐射事故的消防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救护伤员,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做好辐射事故所需的特种药品供应工作。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监测、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饮用水安全;
高明海事处:负责辐射事故污染控制区水路交通管制。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畜禽、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保护动物的转移和救治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辐射事故的防范进行积极的引导宣传,并公告防御注意事项。
四、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应急处理办公室是全区辐射事故信息的受理中心。应急处理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事故处置过程的应急通讯联络,保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取证处置工作组、监测工作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络,收集有关事故的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上报和通报事故的处理情况。
应急处理办公室电话:88228536
(二)预防预警行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辐射事故危险源和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制度,做好突发事故的预防预警基础保障工作。
(三)辐射事故的预警等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IV级)共4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是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是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IV级)
是指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五、应急响应程序
(一)预警报告
应急处理办公室值班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接报时,应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类型、人员受害情况、联系人及电话等,并立即向应急处理办公室或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应急处理办公室接报后,须立即对报告内容进行记录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定辐射事故的类型后,按有关规定速报区政府、市环保局,并告知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和公安分局接报后,迅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1、报告方式
突发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故起1小时以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和续报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2、报告内容
初报内容: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
续报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影响、后果、范围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
(二)预警响应
发出预警报告后,要作出如下响应:
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率领取证处置工作组和监测工作组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区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的指示,指挥和督促、协助事故发生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专家咨询组对事故发展进行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协助发生地应急处理机构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发原因、过程及采取的措施,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三)预警协作
1、江河、船舶发生辐射事故时,须告知海事、水利部门;
2、发生辐射事故致使饮用水源受到污染,须告知建设、供水部门;
3、发生公路、铁路运输过程的辐射事故,须告知公路、铁路管理部门。
(四)事故通报
应急处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可能波及的镇政府(街道办)通报突发辐射事故情况,以便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及善后总结
1、应急响应结束
辐射事故受到控制后,经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部门检测,证实对环境无潜在污染,对人畜无危害后可结束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结束报省环保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决定。
II级应急响应结束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III、IV级应急响应结束报区政府决定。
应急响应解除的条件: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消除;
——辐射事故的污染已降到规定限值以内;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己被彻底消除,无继发的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较低的水平。
2、善后处理总结与报告
辐射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处理机构要会同各镇(街道)的应急处理机构进行突发辐射事故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受害人群救治情况、对整个事故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法、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故发生期间,各级应急处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保持高度的警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务必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及时将污染事故现场的污染源性质及其分布、污染区域大小、污染测定结果等信息(图象、声音、图片、文字等)快速传送至各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保通讯畅通。
(三)应急装备和资金保障。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在做好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基础上,还要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准备,包括车辆、监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年度预算资金,以保障本应急预案的启动。
(四)建立应急培训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培训计划,分期分批选派应急处理处置队伍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种类型应急处理培训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熟练掌握相关的紧急应对方法和操作规程。做到既快速反应,又临阵不乱,准确无误地进行现场处置工作。
(五)建立应急监测系统。建立模拟突发性事故数据库与应急监测系统,在此基础上模拟制定应急监测措施,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应急监测演练。
(六)应急人员保险。应急救援工作危险性极大,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难以预测。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响应人员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主题词:环保 辐射△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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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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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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