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防御暴雨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明府办〔2010100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防御暴雨工作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防御暴雨工作应急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佛山市高明区防御暴雨工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暴雨可能引发的城镇、村居内涝、水浸等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意见》、《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明区行政区域内对暴雨的防御及抢险救灾等工作。防洪工作和防御热带气旋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必要时可与此预案同时实施。

1.3工作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防抗救相结合的防汛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区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的应急有效机制,提高防御暴雨及洪涝灾害的紧急处置能力。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广泛动员,协同应对;科学统筹,合理规划。

1.5工作责任制

防御暴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全区防御暴雨工作由主管三防工作的区领导负责,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御暴雨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的防御暴雨工作。

1.6联动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受暴雨袭击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情况,参照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制订辖区内防御暴雨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区防暴雨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副秘书长、区人武部、区水务局局长等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区府办、区监察局、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经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区教育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电信局、高明供电局、区农村信用联社、高明海事处等部门组成。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区的防御暴雨、排涝减灾及相关抢险救灾工作,区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区三防办,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80号高明区水务局大楼四楼,联系电话:88212033,传真电话:88212035)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全区各地的防御暴雨及减灾工作。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预案。在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期间随时待命,服从区三防指挥部的各项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指挥部署。

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镇(街道)三防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的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各级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参与防暴雨抢险救灾工作。有防涝任务的大、中型企业、低洼易涝区域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

2.2工作职责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的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职责如下:

2.2.1 区委区府办:负责全区防暴雨抢险救灾期间重大事项、涉外信息发布及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起草区领导有关讲话报告;整理区委、区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记录;起草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报告;负责组织联点挂钩单位参与荷城街道防暴雨抢险救灾工作。

2.2.2 区监察局:负责对防暴雨救灾期间出现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2.2.3 区直机关党工委:负责组织联点挂钩单位参与杨和镇防暴雨抢险救灾工作。

2.2.4 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联点挂钩单位参与明城镇防暴雨抢险救灾工作。

2.2.5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媒体及时公布气象台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指引。及时采访、报道防御暴雨及抢险救灾情况,发布各级政府指挥调度命令及三防指挥部门的有关通告。协助区三防指挥部收集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佛山电台高明分台、佛山电视台高明工作站要制定必要的防御暴雨指引、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在汛期或防御暴雨期间播放或刊登,提高群众的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2.6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防暴雨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和组织防汛抢险物资调拨供应工作。

2.2.7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防暴雨抢险救灾资金。

2.2.8 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防御暴雨及减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镇(街)农业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御暴雨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江河、鱼塘、内河埇水位变化,协调和组织力量对可收成的农牧副渔业等进行突击抢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种植业和养殖业损失;做好温室大棚、畜禽养殖棚舍和塘边、田边工棚的加固;对户外花卉、绿化苗木、甘蔗、香蕉等农作物做好防御措施。

2.2.9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开展抢救受灾地区伤病员工作,做好暴雨灾区的卫生防疫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2.10 区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的救助工作,负责开放、管理临时庇护场所,妥善安置灾民,提供和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灾后情况统计和救济工作。

2.2.11区经贸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组织供应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三防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

2.2.12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上运输等交通设施和在建公路、桥梁等工程的防暴雨安全和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负责抢险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负责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负责及时处理道路两旁的危险路树,避免造成事故。利用公交车的有关显示、广播设备,协助有关部门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2.2.13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类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防御暴雨设防标准的落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民房、厂房、仓库、校舍、桥梁及在建工地防御暴雨的安全管理,疏散、转移危险临时工棚住宿人员;负责组织、调拨抢险所需的砂、石料、钢筋、水泥等抢险物资,并组织准备好必要的抢险机械,随时待命参加抢险。督促协调燃气部门的防暴雨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洪、排水管网规划。

2.2.14区安监局:负责与防暴雨抢险救灾、水利工程有关的各行业生产、施工等安全检查和监督。

2.2.15 国土资源分局:根据《高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对危险地区和山体加强监控和整治,切实做好防御暴雨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抢险救灾工作。

2.2.16区教育局:负责迅速把暴雨、台风等灾害预警通知传达到有关教育机构,及时采取有效防灾避险措施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做好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2.17 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城市雨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疏排城市道路积水,做好防涝渍工作,发现城市道路严重积水和塌陷等危险区域,迅速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修复;及时对城市危险路树进行维护处理或设置警示标志,检查户外广告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指导督促业主做好加固工作。

2.2.18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科学调度和监督水库、水闸、电排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做好内河(涌)水的预排;对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及排涝泵站组织专职队伍巡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利工程的运行和调度;组织、编制排涝调度应急预案。

2.2.19 区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对灾害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为区三防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2.20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协调交通秩序工作。协助危险地区或危房群众疏散、转移;及时派员紧急指挥、疏导交通,减轻出现严重道路交通堵塞的情况;及时对积水过深和水浸严重的路段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并设置岗位分流车辆或者设置明显禁行或改道标志;保障各级防汛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利用交通监控系统,及时收集、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并以广泛的途径向市民发布出行及驾车指引;负责陆地的突击救援、抢险;利用交通灯附带的电子显示牌,协助有关部门发布暴雨预警消息。

2.2.21区电信局:负责做好暴雨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指挥提供通信服务。

移动通信运营商要全力协助区三防指挥部发布有关的暴雨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和有关防汛通知或通告。及时、准确向有关用户发出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短信息。

2.2.22 高明供电局:负责暴雨期间的安全供电,特别要保证全区防汛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用电需要。做好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遭遇灾害时,及时切断危险地区的电源,对受浸街道、公路可能漏电的路灯予以及时关闭和抢修。

2.2.23 高明海事处:负责组织水上救助工作,避免或减少辖区水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做好船舶防暴雨工作。必要时,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2.2.24 区农村信用联社:负责防暴雨抢险启动资金和救灾复产资金贷款保障工作。

2.2.25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的防暴雨、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上级的要求、命令和指示,组织预备役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公安部门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协助区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2.26各镇政府(街道办)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原则制定紧急疏散撤离方案,做好危险区域的人、财、物的安全转移工作,划出警戒区域,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实施安全转移。

2.2.27镇(街道)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防御暴雨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涝情、灾情报告及重要的排涝减灾情况报告。根据区三防指挥部的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点挂钩单位参与更合镇防暴雨抢险救灾工作。

3.监测和预警

3.1暴雨监测

暴雨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市、区气象局提供

3.2暴雨预警信号及指引

3.2.1 暴雨黄色信号图标:

其含义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a、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b、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c、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d、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3.2.2 暴雨橙色信号图标:

  其含义为: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a、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b、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c、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d、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2.3 暴雨红色信号图标:

  其含义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a、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b、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c、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应停课,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3预警信号实施

3.3.1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时,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并按照级别优先的原则执行有关停课、停工防御指引。

3.3.2 预警信号由区三防指挥部和市、区气象台授权的宣传媒体及有关单位统一向公众传播。各宣传媒体接到市、区气象台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时,应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电视画面挂出暴雨预警信号时,需注明预警区域)。当暴雨量在3小时达到150毫米且持续的情况下,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走字幕形式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和指引,电台要加密对暴雨、交通状况等相关情况的报道。电台、电视台要制作防暴雨指引、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在防御暴雨期间播放,提高群众的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做好防御暴雨工作。

3.3.3 中国移动通信运营部门要及时、准确向有关用户发出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短信息,并及时、准确地发布解除预警信号的短信息。

3.3.4 公安、交通、公交、出租车公司、商场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在公众场所的显示屏和通信设备,发布政府部门发出的暴雨预警信息和天气、路况等相关信息。

3.3.5 三防、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安监等部门和宣传媒体之间要保持热线联系,互通信息,发现路面严重水浸或塌陷问题,迅速反馈,相互协助,及时排除。

4.预警启动及应急响应行动

4.1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响应行动

市、区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政府和相关部门按暴雨黄色预警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4.1.1 区三防办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管三防工作的行政领导汇报,并通知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御暴雨的各项准备工作。

4.1.2 宣传部门宣传媒体应提示公众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暴雨最新信息。

4.1.3 水务部门启动泵站开机预排内河(涌)水,并根据实际情况启闭闸门,水库按照相关安全运行规定运行。

4.1.4 住房建设部门加强对危房危楼、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物、脚手架、广告牌等进行安全检查。

4.1.5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公用事业及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全部到岗,清除雨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

4.1.6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处理道路上的陷坑险槽;做好行车或行人隧道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7 公安部门密切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做好疏导交通的准备。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牌,协助有关部门向公众发布暴雨预警消息。

4.1.8 农业部门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提前做好易淹鱼塘的预排水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

4.1.9 海事部门通知辖区江河作业船舶做好避雨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4.1.10 教育部门密切注意降雨情况并按其职责实施响应行动。

4.1.11 国土部门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的监控。

4.1.12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洼易浸地区的民居、仓库、停车场等采取防御措施,以防水浸。市政设施抢险人员全部到岗,清除城区雨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

4.2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应急响应行动

市、区气象局发布橙色预警信号,政府和相关部门按暴雨橙色预警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4.2.1 区、镇政府(街道办)主管三防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具体部署辖区的防御暴雨工作。

4.2.2 宣传部门通过宣传媒体将橙色暴雨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并收集有关雨情、出行交通指引、临时庇护场所的地点、河道封航通告等进行及时报道。

4.2.3 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启闭闸门,加大泵站的抽排力度;对达到防限水位的水库应迅速泄洪。

4.2.4 住房建设部门加强对辖区在建工程、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安全监控。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4.2.5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抢修辖管道路塌陷路面;对积水严重的路段,启动公交运输应急预案;抢险车辆、船只处于待命状态。

4.2.6 公安部门利用交通监控系统及时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把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交通运输管理、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并通过宣传媒体及时向市民发布出行及驾车指引。做好随时派员紧急指挥、疏导交通的准备,并对积水过深的隧道或路段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

4.2.7 民政部门协同政府视情况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场所的地点。

4.2.8 海事部门通知海上作业的船舶归港或转移到就近安全港口避雨。必要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4.2.9 教育部门通知有关幼儿园、学校密切注意降雨情况,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处于危险地带的学校、幼儿园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停课,启动防暴雨应急工作方案,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保障或转移工作,及早联系有关部门协助安全转移。

4.2.10 供电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御暴雨工作,优先保证排涝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用电需要。

4.2.11 区、镇(街道)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和抢险人员全部到岗,清除雨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负责城镇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市政设施的防暴雨工作,并把水浸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区三防办。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防御暴雨的准备工作,加强对危房区、水浸黑点的巡查,及时转移危险地带及危房居民。

4.2.12 其他事项按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应急执行。

4.3 暴雨红色信号的启动及应急响应行动

市、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政府和相关部门按暴雨红色预警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4.3.1区三防指挥部及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要把防御暴雨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各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要坚守岗位、指挥调度,根据雨情发展做好防御暴雨及减灾工作部署。各有关单位、部门的抢修、抢险队伍要集中待命,并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4.3.2宣传部门通过宣传媒体及时将红色暴雨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并向气象、公安、民政、海事部门收集有关雨情、出行交通指引、庇护场所开放情况、河道封航通告等进行及时报道。告知当地居民尽量留在家中,如住所可能出现严重水淹,则应撤离居所,到安全地方暂避。

4.3.3 水务部门启动排涝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辖区所有水闸、泵站的启闭和抽排;加强对堤围险段、险工、水库的巡查力度,随时实施应急抢险,及时修复水毁工程。

4.3.4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增加人力和设施,加强巡查,立即处理路桥上的陷坑险槽,同时设立警示标志。通过宣传媒体发布道路交通状况。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指挥抢险队伍以及指挥车3辆、客车20辆、货车18辆、特种机械车7辆、水上运输船5艘、水上抢险船9艘等交通运输装备,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4.3.5 水务、供电、通信、交通运输部门的防汛负责人上岗值班,并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工程设施。

4.3.6 民政、住房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广告牌塌落、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组织人员、财产疏散、转移。

4.3.7 住房建设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或其它临时设施。

4.3.8 民政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要及时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公布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地点。

4.3.9 海事部门通知港口码头船舶停止作业,并告知选择适当地点避风,及时实施危险河道的封航工作。

4.3.10 教育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保护学生安全,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回家或继续上学(路面或交通情况不安全除外),校方应安排人员照顾已抵学校的学生,直至情况适宜学生回家为止。在校学生或正在工作的员工,应留在学校或工作单位,除非该处会出现危险。

4.3.11 区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公安、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地带及危房居民疏散、转移工作。

4.3.12 区、镇(街道)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和抢险人员全部到岗,全力以赴做好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市政设施的防暴雨工作,对积水严重的部位,采取应急抢险处理,对危险路树及时处理,并把水浸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区三防办。

4.3.13 供电部门全面启动防御暴雨应急方案,部署电力系统防御暴雨工作,优先保证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用电;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4.3.14 电信部门、通信运营商要安排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暴雨及抢险救灾通信畅通无阻。发生重大灾情时,启动通信应急预案。

4.3.15 其余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应急响应执行。

5.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解除和善后工作

5.1预警信号解除

解除暴雨预警信号的通知由市、区气象局发出。但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只代表降雨情况渐趋稳定,三防、水务、城市综合管理、公安、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仍需继续完成相关的善后工作,直到水淹消退或交通堵塞缓解时才能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撒岗,受灾严重的区域需继续派员坚守岗位。

5.2善后工作

暴雨过后,三防、水务、城市综合管理、公安、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对防御暴雨期间的严重水浸点进行及时造册登记,分析水浸原因,及早消除或减轻水浸隐患。建设、国土管理部门对危房和危险地带进行加固和整治,保障安全。其它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各方面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及生活秩序。

5.3 造成明显灾害损失的地区,应立即转入救灾复产工作,具体要求:

5.3.1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立即召开救灾会议,分析灾情,作出救灾工作部署,并组织各方力量,迅速赶赴灾区组织救灾工作。

5.3.2 公安部门加强巡逻值班,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民政部门迅速了解核实灾区灾民受灾情况,抓紧优抚安置工作;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伍深入灾区,医治和救护伤病员,加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病疫发生;农业部门要指导及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千方百计挽回经济损失或减少损失。

5.3.3 水务、电信、供电、交通运输、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教育等部门要分别组织力量,抢修被毁坏的水利设施、邮电通信设施、供电线路设施、交通道路、桥梁设施、民房、厂房、学校和城市公共设施等,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3.4 区、镇(街道)三防办要快速准确收集重要灾情,按规定填写有关灾情表格及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总结防汛救灾工作的经验教训,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政府报告。

5.3.5 电视台、电台等宣传媒体负责协助三防部门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6.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三防办负责管理,视实际情况变化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各镇(街道)三防指挥部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编制和重点防汛工作预案,并报区三防办备案。

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制定的《佛山市高明区防御暴雨工作预案》(明府办[2006]13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水利 防暴雨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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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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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06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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