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明府办201178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六月五

 

 

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为健全我区招生考试工作各级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切实有效地降低出现突发事件的损害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利益,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管理

    为做到临阵不乱,迅速果断地处置突发事件,成立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招生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纪委副书记和区教育局常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教育局、区保密局、区政务监察审计局、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局、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区市场安监局、区经济促进局、高明供电局、区电信局、区供水总公司分管领导和镇(街道)教育局局长、区教育局招生考试科科长、区第一中学校长、区纪念中学校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3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对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招生考试科。联系电话:88282386

    (二)3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1、群体性示威、停电、停水、交通堵塞、通讯阻塞、污染、火灾、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公安分局、区环境运输城管局、高明供电局、区供水总公司、区电信局派员组成。

    2、试题失(泄)密、有组织违纪舞弊、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区保密局、区政务监察审计局、区经济促进局、公安分局派员组成。

    3、集体食物中毒、疾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安监局派员组成。

    二、应急处置步骤

    (一)启动预案

    突发事件的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接报人要做好记录,弄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具体情况等,同时要逐级向上级招生考试部门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危害等级,组织指挥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实施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件进行了解查实,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赶赴现场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示,通知有关成员迅速赶赴现场,会同发生地的相关机构维持现场秩序,控制局面,协同对现场所需的人力,物力支援进行协调,医护人员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

    (三)现场处置

    1、发生失、泄密事件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协调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处理和侦破工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逐级上报。

    2、发生食物中毒时,要封闭并保护好现场,由医护人员采取急救措施。

    3、发生疾病疫情时,采取封闭现场等紧急处置措施,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防止疫情蔓延和发展,必要时隔离观察,并执行每日报告制度。

    4、发生群体性违纪舞弊行为时,应封闭现场,终止作弊人员的考试,并进行调查取证。

    5、发生群体性罢考、骚动事件时,应立即进行教育劝阻;劝阻无效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启动应急预案,尽量将事件对其它考生的影响减至最低。

    6、发生灾害时,应尽快开展疏散和救护工作,并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救灾。

    (四)调查取证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事件发生时,应在现场调查取证,掌握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保护。

    (五)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对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在加强正面引导的同时,应利用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对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认真检查及解决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招生考试突发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每日下午6时前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考场的试题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疾病疫情等情况。如遇突发性事件,各考场必须第一时间(得知情况30分钟内)上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处置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不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的;

   4)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预案由区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区府办于2006年6月6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府办200612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教育 考试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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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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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6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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