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5〕144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急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好辖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做好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灾情或险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1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五)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果断处置。

  1.发生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时,及时上报至省政府,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市、区政府全力配合。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全力配合。

  3.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争取市有关部门的支持,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二、组织体系

  (一)机构。

  1.领导机构。

  成立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府办协管国土工作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常务副局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发改、规划、经贸、旅游、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住建、水务、交通建设、交通运输、安监、环保、农业农村、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区政府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非常设的临时机构),密切配合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区政府和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西江新城主要领导组成。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执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区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区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区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和任务,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联动。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整体合力,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省、市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的防治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尽最大可能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区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和灾害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协调有关新闻机构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区应急办:做好区政府的应急值守工作,负责向市政府、区有关领导报送事故信息,协助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3)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负责做好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监控,维护市场物价秩序。

  (4)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规划设计单位参与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工作。

  (5)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协调邮政、电信、电力、物资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6)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隐患排查和巡查监测等工作,牵头组织对相应管理地域旅游景区(点)内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7)区教育局:采取有效防灾避险措施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协调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校舍修复重建;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受威胁的学校校舍的地质灾害点治理工作。

  (8)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工作,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确保灾民转移撤离、救援部队及物资能按时抵达救灾现场,依法确保政府强制性措施得到执行落实。

  (9)区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储备和组织调运救灾物资,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10)区财政局:负责确保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到位,保障应急救援经费的落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救灾款及时到位。

  (11)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体系,执行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规划局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规划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12)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住建):负责实施房屋建筑、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负责组织灾后受损房屋的安全鉴定;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因房屋建筑、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而需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13)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水务):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务主管部门开展水务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务设施的修复,协调供水部门确保供水安全;负责组织管辖水道沿岸地域内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及时向区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

  (14)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建设):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地质灾害造成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组织对相应管理地域内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15)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运输):组织专业交通运输队伍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运送到位,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

  (16)区安监局:负责灾害涉及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处置工作,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

  (17)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后相关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

  (18)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农村):协助和指导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9)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20)区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和进行趋势分析,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并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各镇(街道)、西江新城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设置。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参照区的做法,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领导及协调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4.专家组。

  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由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广东省佛山地质局的专家组成,为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和预报预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和各项具体任务。区有关单位要做好分管领域或行业的监测信息资源的收集,服务和共享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一)实施地质灾害监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坚持群专结合,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部署汛前全面排查、汛中监测巡查、汛后及时复查的工作机制,购置布设专业监测仪器,加强对重点防治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1.群测群防监测。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组织,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居民群众自觉开展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防范和应急救援。通过属地群测群防可以及时抓住防灾减灾时机,实现高效预防和处置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做到以下四点:

  (1)选定监测人并落实责任。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选择担任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员,要具备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应变能力、心理素质较强、长期在当地生活或工作、较为熟悉当地环境、具备一定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等条件,要有明确的责任和分工,确保任务落实到人。

  (2)强化宣传普及培训。群测群防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召开会议、观看地灾防治专题片、发放普及型地质灾害防治资料或宣传单张,加强对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进行地质灾害基本知识、前兆特征、报警、紧急疏散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地质灾害知识的普及。

  (3)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监测和灾情速报三项制度。建立值班制度,24小时手机值班,保障通讯畅通;加强险情巡查,定期进行简易监测和记录;巡查监测过程中如发现险情前兆或异常,在第一时间报警,迅速转移群众,并尽快将紧急情况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预警撤离要到位。通过简易观测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监测人员要用临灾状态预定方式不断发出警示,组织人员按既定路线紧急撤离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1.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级及措施。

  根据气象雨量实时数据、预报数据和地质灾害监测数据,结合区域地质环境特点进行预警分析,佛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对全市范围内特定区域统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并划分为四个等级:

  (1)一级(红色)警报级: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防御措施:紧急疏散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学生、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2)二级(橙色)预警级: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防御措施:暂停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加强24小时巡查,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组织抢险队伍做好准备,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及时避让撤离,密切关注雨情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变化。

  (3)三级(黄色)注意级: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防御措施:提醒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人员和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启动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工作,加强应急值守。

  (4)四级(蓝色)提醒级:24小时内,有一定风险发生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关注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旦收到佛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发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要马上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启动应对措施,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立即紧急处置措施,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区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响应。

  2.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机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佛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根据气象雨量数据、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地质环境特点,进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会商,形成预报预警结果,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起止时段、预警区域范围、预警等级、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发布机构等。

  (3)发布途径和方式。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通过佛山地质环境信息网、佛山气象信息网、佛山电视台高明分台、佛山883高明电台、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介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通过佛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应急负责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人。

  其中,四级为提醒级,仅在佛山地质环境信息网上发布;三级为注意级、二级为预警级,通过佛山地质环境信息网和手机短信实时发布,同时电视台在预定时间向外界发布;一级为警报级,通过佛山地质环境信息网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实时发布,同时电台和电视台采取增播、插播、滚动播放、群发短信等方式播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三)完善和落实监测预警制度。

  1.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区、镇两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加强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制度。区、镇两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保障突发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规划局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在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规划局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4.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制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和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5.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在接到地质灾害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分析、评估预警时段内本地区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加以应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政府。预警区域内的区、镇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将预报预警信息通知至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对象;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1.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或险情出现后,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进一步核实后再向市政府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区政府应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或险情出现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的统一指挥协调下,配合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2.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或险情出现后,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实施,并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当市政府和市国土规划局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时,区政府要配合上级有关机构做好落实工作。

  (二)现场处置与信息发布。

  1.现场处置。

  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情况由相应的省、市或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和具体实施,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紧急物资调用征用、道路抢修与电力通信恢复、治安秩序维护、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按规定上报灾情和伤亡等信息。

  2.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信息由区政府或由其指定部门统一组织对外发布。发布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宣传、民政、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影响范围、人畜伤亡、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灾害等级评定和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收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应急终止或解除。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

  五、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关系社会民生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切实落实好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专业技术支撑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到位。

  (一)人力保障。

  区、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组建工作,进一步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公安、消防、卫生、驻高明部队、武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需要,承担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必要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财力保障。

  区、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应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专款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价与规划、成因勘查、搬迁治理工程、宣传培训与奖励、应急抢险和应急体系建设等各项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物资和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要确保抢险救灾装备、应急监测仪器、应急指挥车和警示警戒标志等设备落实到位。

  经贸、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应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应急时要迅速确定临时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四)部门联动措施保障。

  区、镇政府(街道办)和西江新城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为地质灾害应急提供保障。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救灾需要组织紧急运输;卫生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救护,做好伤员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农业部门做好农业救灾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做好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五)灾害调查和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普查、规划、监测和减灾工程等基础工作,开展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灾情或险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应急调查,及时查清灾情险情,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实施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行动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进行详细咨询和科学论证。

  (六)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区、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多层次、多方位地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七)预案管理保障。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制定或修改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当组织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单点防灾预案,“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要发放到位。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确保发生灾情后应急救援手段及时到位和熟练有效实施。

  六、附 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突发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地质灾害应急: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而采取的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措施和灾后应急救援等应急反应行动,以避免灾害发生或减轻灾害后果的状态。

  (二)地震和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处置。

  地震灾害的防御依照防震减灾的规定进行处置;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三)预案的解释与生效。

  1.本预案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府办于2011年7月4日修订的《佛山市高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府办〔2011〕97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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