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办〔2009〕173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高致病性禽流感
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农业局反映。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佛山市高明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以及《佛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的数量、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I级疫情:在30日内本区域范围发生疫点10个以上;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疫情的。
Ⅱ级疫情:在30日内本区域范围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5-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二级疫情的。
Ⅲ级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Ⅳ级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视作疑似疫情”或相邻县区发生疑似以上疫情。
1.4 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及其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性疾病的,血清学检测阳性。
(2)未经免疫的肉禽、种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
(3)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病毒株。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2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2.1应急指挥系统
佛山市高明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统一指挥及组织协调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预备队和现场专家诊断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人员调度、物资调配、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等工作;应急预备队分别接受区指挥部和镇领导小组指挥,随时进入疫区工作,负责疫情调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现场专家诊断组由2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共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疫情评估、技术咨询及决策建议。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配合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家禽的强制免疫及紧急疫情的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2.2部门职责
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区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高明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监察局、区卫生局、区科技局、区工商局、区经贸局、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及驻军单位,应在区人民政府的协调和组织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各项工作。
2.2.1 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地区群众的宣传工作。
(3)编制疫情处理经费和禽畜产品安全经费使用计划并付诸实施。
(4)协助经贸主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定点与管理工作;协助卫生部门抓好因禽畜产品引起人员发病、中毒事件的调查工作。
(5)组建区级禽流感疫情诊断专家组。
2.2.2 区畜牧技术推广中心
(1)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家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家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7)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家禽、无害化处理病(死)家禽和同群家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8)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
2.2.3区财政局:落实禽流感防治经费,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开展;对突发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处理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2.4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海关、边检、经贸、外经贸等相关部门,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
2.2.5区卫生局:做好疫区内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测。加强人间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农业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
2.2.6高明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2.2.7区工商局:负责责令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监督落实市场消毒措施,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2.2.8区交通局: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公路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优先安排防治禽流感物资的调运。
2.2.9区经贸局:负责组织疫区内生活相关物资的供应,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超市等经营单位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防疫工作。
2.2.10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2.2.11区外事侨务局: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3 疫情的应急反应
3.1疫情处理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2)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发现或接到报告有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指定禽流感实验室诊断,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并按规定迅速报告疫情。同时紧急采取措施,将疫点封锁,隔离病禽,限制禽只和运输工具的移动。
(3)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必须立即召集区及疫情所在镇(街)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待命,并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家禽及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3.2应急处理技术规程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3.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按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控制范围为以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2.2封锁
由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进行封锁。
对疫点、疫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其中: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严禁人、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必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水禽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
3.2.3扑杀
疫情发生后,实行以紧急扑杀为主的综合防治处理措施。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范围内的所有禽只进行扑杀。
3.2.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对于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3.2.5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其养禽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3.2.6消毒
对疫点范围内区域的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输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3.2.6.1消毒前的准备
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3.2.6.2消毒的方法
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食堂及其它公共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3.2.7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2.8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3.2.9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只禽只扑杀21天后,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审验合格,由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疫情被扑灭。
3.2.10、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4 保障系统
4.1物资保障。建立区级防疫应急物资基本储备仓库,储备足够的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运输及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
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区畜牧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管理,区政府统一调配。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以保持所有应急物质随时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4.2资金保障。区级财政应根据实际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为必要的资金储备。
防治储备经费由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防治经费应专项用于本区范围内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
4.3技术保障。建立区级禽流感疫情诊断专家组,会同省、市级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和提供扑灭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其诊断结果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区级禽流感疫情诊断专家组的组建由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
4.4人员保障。建立和完善区镇(街)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组建区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负责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工作人员,兽医专业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其他有关方面人员等组成。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技术知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知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知识;其他相关知识。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其他有关知识。
5 其它事项
(1)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的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2)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发生其它重大动物疫情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府办《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明府办[2004]1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
2、重大动物疫情封锁令
3、重大动物疫病染疫动物、同群动物扑杀决定书
附件1
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
一、疫情基本情况
1、疫情地址: 镇(街道) 村(居委会)。
2、畜禽主姓名(或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3、动物种类:
4、动物存栏及免疫状况:
。
5、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6、发病动物、同群动物状况: 号栏舍、病 头(羽),同群 头(羽)。
二、疫源及流行病学情况:
三、临床症状:
四、实验室诊断
(附监测检验报告单)。
五、调查及诊断结论,根据 诊断为 (附照片、录像资料)。
六、处理意见:根据农业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国家规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类动物疫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____________________条,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调查诊断人员签名:
调查诊断机构(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封 锁 令
关于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的通告
鉴于________________发生__________________疫情,为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第_________条之规定,自____月____日起,决定对____________________实施封锁。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的、疑似染疫的和与所发生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封锁解除时间另行通知,请严格遵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大动物疫病染疫动物、同群动物扑杀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诊断,你(场、厂、户)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生了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第__________条之规定,决定在_____月_____日对你(场、厂、户)____________________头(只羽)发病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头(只羽)同群____________________实施扑杀。特此告知,请予配合。
佛山市高明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年 月 日
主题词:卫生 禽流感防治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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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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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9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