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明府办〔2011135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粮食生产应急预案》业经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农林渔业局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高明区粮食生产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出现粮源紧张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恢复区内粮食生产,保证粮食有效供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和本预案规定,建立粮食生产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镇政府、街道办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并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预案由区农林渔业局牵头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按照相应职责,落实应急工作相应责任

 

第二章    应急启动

 

    第四条根据本预案规定,经佛山市高明区粮食应急办公室决定,启动粮食生产应急工作。

 

第三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在区粮食应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农林渔业局牵头,组织区政务监察审计局、发展规划统计局、财政局、国土城建水务局、工商局、市场安监局、气象局、农发行、供销、新闻等部门,协调全区粮食生产应急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全区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负责分析粮食生产应急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研究提出行动方案,确定粮食生产地点、规模、品种、数量;负责粮食应急种子的储备和调配,组织协调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

    () 区政务监察审计局负责对粮食生产各项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条件下的粮食收购和储备,依法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拨付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安排的粮食生产应急经费,并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

    ()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确保全区基本农田的总量不减少;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应急粮食生产的用水方案。

    () 区工商局、市场安监局负责依法对农资市场进行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区气象局负责应急粮食生产的天气预报;

    ()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粮食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所需资金贷款。

    () 区供销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 新闻部门负责做好粮食生产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辖区内粮食生产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按照区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区、镇(街)各级建立粮食生产预测和预警信息系统。

    第九条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粮食生产应急保障系统。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系统。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五个不准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严禁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依法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全区粮食生产能力的稳定。

    ()建立恢复粮食生产应急耕地档案。选择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会被占用的耕地,把面积、质量、地点、经营者等农田资料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保恢复粮食生产应急需要。

    ()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系统。根据分级储备的原则,层级建立粮食应急种子储备机制,落实相关的储备资金和政策,确保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保障粮食用种供给有效安全。

    ()建立粮食生产资料应急系统。区和镇(街)要提前确定提供应急化肥、农药、农机具的定点生产厂家,建立应急农资的供应渠道和网点,确保粮食生产应急条件下的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应急供应。

    ()建立粮食应急收购系统。由区发展规划统计局确定应急生产条件下的粮食收购企业,并组织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十条根据区粮食应急办公室的决定,启动粮食生产应急措施,恢复粮食生产。

    ()确定应急粮食生产规模。选择粮食生产基础条件较好、技术水平较高、生产能力较强的镇、街道恢复粮食生产,下达应急粮食生产的计划和规模,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应急粮食生产的面积、品种、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等合同。

    ()迅速调运应急种子。镇、街道要迅速组织种子供应,当地粮食生产应急种子不能满足需要的,报请区种子储备管理部门予以解决。 

    ()组织农资供应与市场监管。落实粮食应急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资产品,加强市场监管,优先安排用水用电,确保应急粮食生产的顺利进行。

    ()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林渔业局要制定应急生产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做好应急生产的粮食收购调运工作。负责应急粮食收购与加工的企业要及早落实收购资金、仓库、加工、调运等准备工作,做到按订单收购农民生产的粮食。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区粮食生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区直有关部门在接到区粮食应急办公室的应急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查明情况,提出采取粮食生产应急方案和措施,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办公室报告。

    ()区农林渔业局接到区粮食应急办公室的粮食生产应急决定后,要立即组织区直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准确判断,迅速启动粮食生产应急行动。

    ()启动粮食生产应急工作期间,区农林渔业局组织人员全天候值班,及时与区有关部门和承担粮食生产应急任务的镇、街道保持联系,掌握情况和动态。

    ()及时向区直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通报情况。

    ()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二条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将粮食生产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区粮食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生产应急工作。

    ()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七章    事后处理

 

    第十三条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研究分析实施粮食生产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第十四条区政务监察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的各项支出和补贴,及时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并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支出和补贴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十六条对农民因应急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区粮食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算,并按事权责任由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补偿。

    第十七条表彰与惩罚。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区粮食应急办公室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在应急工作中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成效显著的;

    3积极配合应急工作且成绩突出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审计局)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不执行应急预案,不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的;

    2违抗应急命令、拒不承担应急生产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粮食生产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128发布的《佛山市高明区粮食生产应急预案》(明府办〔200422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 粮食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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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8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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