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198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反映。

区政府2007621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明府办〔2007159号)同时废止。

 

 

 

                        一一年七月四

佛山市高明区土地权属纠纷引发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和迅速、妥善处置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佛山市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佛山市高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道)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细化的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中的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是指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人员违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

   (二)聚众斗殴、毁坏公私财物;

   (三)聚众围堵、冲击、打砸抢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

   (四)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五)聚众阻挠、妨碍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

   (六)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七)其他由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第四条 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特别严重:发生群体性事件人数多、规模大,并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二)严重: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

 (三)一般:发生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第五条 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处置,属地负责。区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范围内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道)土地权属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街道)范围内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要切实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提高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及时发现、及时化解。下级机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请求协助。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要高度重视土地权属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然;做好紧急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思想准备和人员准备,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三)完善机制,快速反应。加强各级处置机制和制度措施的建设,搞好协同配合,形成指挥统一、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四)安全处置,维护稳定。在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时,要把维护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五)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或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下级管理部门请求救助或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启动本预案。

  第七条  启动本预案后,区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调处办)和相关镇(街道)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调处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应急值守和协调指挥,及时准确收集和传递信息,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要对本区、本镇(街道)以及跨区、跨镇(街道)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进行认真排查,并及时把排查得到的材料造册归档备查,同时要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案,摸清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的调查处理对策和意见,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各级国土城建水务部门、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建立区、镇(街道)、村、组四级监测网络,对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实行全面监测,一旦发生,当地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报告的内容包括:群体性事件级别、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采取的措施等。

级别为特别严重的,必须立即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国土城建水务局,同时抄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要立即报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

    级别为严重的,要立即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国土城建水务局报告,同时抄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要在接报后6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级别为一般的,要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国土城建水务局报告。

    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处置工作结束后,还须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在报送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调处办负责人,要在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因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各镇(街道)范围内或跨镇(街道)的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已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国土部门先行处置,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的,区调处办可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暂不派出工作组。当事件发生后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或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请求协助的,区调处办应立即安排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在事件调处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各方人员的教育疏导及法律宣传工作,稳定事态。要坚持协商为主、让利于民、维护稳定的原则,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好引发事件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众性事件的现象发生。对于借土地权属纠纷之机,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的不法分子,要联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给予坚决打击。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部门要加强预防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强、配齐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误报、瞒报、漏报事件重要情况或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条文如与上级相关预案、文件不一致的,执行上以后者为准;如与同级相关预案、文件不一致的,以引起事件主要因素的相关预案、文件为主;分不清因素主次的,按要求最高者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纠纷△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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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

区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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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7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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