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明府办〔201118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水上重特大险情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高明海事处反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高明区水上重特大险情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组织我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佛山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和《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区水域内发生的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的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分为以下二级:

    (一)一级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预案的启动:1.造成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2.造成一次遇险人数为30人以上的险情。

    (二)二级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预案的启动:1.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2.造成一次遇险人数为3人以上、30人以下的险情。

    第四条 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

    (一)区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以海事部门前线指挥为主,其他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高明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本预案的最高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中心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高明海事处处长、区市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政务监察审计局、高明海事处、区市场安监局、高明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大队、区环境运输城管局(港航、环保)、区卫生计生局(卫生)、高明航道站、区人资社保局(民政)、区经济促进局(农业)、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水利)、区财政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成。

    第六条 指挥中心职责:

    (一)负责启动本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并报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统一指挥、领导本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组织成立险情(事故)水上交通管制、调查处理、抢险救助、善后处理和后勤保障行动组;

    (四)负责对本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五)指定新闻发言人并决定信息发布的时机、内容与范围等。

    第七条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在高明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高明海事处分管副处长担任,成员从高明海事处、区市场安监局、高明公安分局、区环境运输城管局(港航、环保)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抽调。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二)安排人员进行水上险情(事故)24小时应急值班;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险情(事故)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控制、处理险情(事故),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四)与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险情(事故)救援的有关情况,并将指挥中心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

    (五)及时向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险情(事故)救援有关情况;

    (六)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七)组织做好险情(事故)的原因分析;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九)及时办理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指挥中心应根据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及时采取以下有关措施:

    (一)紧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120急救中心、环保、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或单位;

    (二)紧急调度区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必要时,对险情(事故)现场进行封锁。

    第十条 指挥中心设立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指挥中心指定的副总指挥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市场安监局分管应急救援的领导、高明海事处副处长、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召集现场紧急办公会议,研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

    (二)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核实事故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四)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及临时停泊区;

    (五)实施交通管制及其它必要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区府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组织新闻媒体按指挥中心提供的准确信息做好宣传报道。

    (二)安监部门:负责协调、督导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做好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通航水域发生的重特大险情(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原因分析。

    (三)海事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划定船舶等发生重特大险情(事故)后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负责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负责进行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控制和施救;负责通航水域发生的重特大险情(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原因分析。

    (四)公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秩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现场交通管制,保持陆路交通畅通;必要时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发生火灾、爆炸的事故进行扑救;协助海事部门对火灾、爆炸事故进行调查。

    (六)交通部门: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参与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参与险情(事故)水上交通管制、调查处理、后勤保障和抢险救助行动组。

    (七)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助行动组。

    (八)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险情(事故)善后处理行动组;负责落水人员、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尸体处理;负责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九)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进行清除的指挥工作;协调指导对回收油污和油污物进行妥善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并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参与险情(事故)调查处理行动组。

    (十)农业、水利部门:参与险情(事故)调查处理和抢险救助行动组;按指挥中心分配的任务做好有关工作。

    (十一)航道部门:参与险情(事故)的抢险救助;必要时在发生事故水域设置航标。

    (十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况。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接受指挥中心指令,迅速安排救助工具和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

    第十二条 各行动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一)水上交通管制组:由海事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组成。

负责派遣海巡船在险情(事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必要时,经指挥中心同意,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救援;接受指挥中心指令,疏散险情(事故)水域船舶及人员,协助其他行动组进行救援工作;发布航行警告。

    (二)调查处理组:由海事部门或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环保、消防、农业、水利和交通等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险情(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对险情(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收集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分析造成险情(事故)的原因,并编写险情(事故)调查报告;与宣传部门协调,根据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按照指挥中心的授权组织新闻发布;配合监察部门,对怠于履行应急救援职责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财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接受指挥中心指令,协助其他行动组开展工作。

    (三)抢险救助组:由海事部门牵头,会同消防、卫生、交通、农业和水利等部门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组成。

    负责调遣过载船舶进行过载;指令打捞公司和潜水员进场,对险情(事故)人员、船舶和物资等进行施救或打捞;随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救援进度;必要时,报请指挥中心请求上级物资、人力增援;消防部门负责对发生火灾、爆炸的船舶进行扑救。

    (四)善后处理组:由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区府办、公安等部门组成。

    负责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组织搜寻失踪人员;处理遇难者尸体;负责遇难者家属的安置及善后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由交通部门牵头,会同区府办、经贸部门、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安排准备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并随时听从指挥中心的调遣;负责救援工作所需紧急物资、设备、食品的采购及供应,并及时运送到位;协助卫生部门运输伤亡人员;负责险情(事故)船舶、物资的保管;负责救援人员相关生活保障。

 

第三章 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做好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预防工作,有效避免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应根据本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四章 险情(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110报警台、12395水上搜救报警台及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88818054)接到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以及指挥中心办公室,区市场安监局、高明海事处另行向佛山市安监局、佛山海事局报告。

第十六条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险情(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险情(事故)。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十七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险情(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控制效果,及时向总指挥提出启动高明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同时,区政府应根据险情(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在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预定岗位,实施有关的紧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就位前,由区政府、海事部门或安监部门在现场的最高级别的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和指挥现场的应急抢险救助工作,直至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就位为止。

    第十九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或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应急救援的保障

    

    第二十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所需的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和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险情(事故)后勤保障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物资、设备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确保供应品质量,在险情(事故)发生后做到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抢险救助。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涉案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

    (一)发生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事故蔓延、扩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瞒报、谎报或者延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四条 在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二)不听从指挥的;

    (三)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在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参加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并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者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制定的《佛山市高明区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府办〔200524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海事 防污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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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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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2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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