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明府办〔2009146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重大气象灾害

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农业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佛山市高明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的有效控制,防止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佛山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在全区防灾减灾体系下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机制网络,强化预警避险能力,有效地防御突发性重大气象灾害。气象灾害预警和预防机制应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轻国家、社会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为目标,做到以人为本、时机得当、发布慎重、应变高效。一旦出现重大气象灾害,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使各级政府有序地指导组织避险、救援和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

1.3工作原则

1.3.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1.3.2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应对重大灾害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预警信号发布系统、临灾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受台风、暴雨、高温、干旱、雷雨大风、大雾、寒潮、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预警应急处置。

2.机构组成及职责任务

2.1佛山市高明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分管防雷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协管防雷工作的副秘书长、高明防雷分中心主任(区气象局设立后由气象局局长兼任)、区农业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高明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高明防雷分中心(区气象局设立前,预警信号发布及其它技术工作委托市气象台代理,其它组织协调工作由高明防雷分中心代理)、高明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高明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区公路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建设局、区经贸局、区安监局、高明供电局、高明海事处、高明航道站以及供水总公司、佛山珠江传媒集团驻高明各单位、燃气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保险公司等。

2.1.1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的重大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Ⅳ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及以上预警标准时,上报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2.1.2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暂设在高明防雷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高明防雷分中心副主任兼任(区气象局设立后,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全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传输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本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监测小组。

2.2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2.2.1高明防雷分中心:负责通过市气象局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预报情况,为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组织防御雷电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区气象局设立后,负责对台风、暴雨、高温、干旱、台风、大雾、寒潮、冰雹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情况,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2.2.2高明公安分局:负责各级防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和道路上车辆的安全,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公安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根据警情调派警力处置,并向区三防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2.2.3区水利局: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的巡查,按规定标准储备抢险物料;负责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协助防止农村农业内涝积水。

2.2.4区农业局: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农业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2.2.5高明国土资源分局:及时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对因发生气象灾害而易于衍生地质灾害的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2.6区林业局:负责部署和指导林业生产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林业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林业生产自救。负责提供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

2.2.7区交通局:负责维持公共交通和车船避险工作。遭遇大灾时,调配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2.8区公路局:负责抢修损毁公路。

2.2.9区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监测并提出控制措施。

2.2.10区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开放、管理临时庇护中心,对灾民进行安置,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2.2.11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2.2.12区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2.2.13区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对灾区饮用水等进行监督监测。

2.2.14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对灾区食品、药品等进行监督监测。

2.2.15区建设局:负责掌握全区危房信息,检查和落实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措施,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在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协助灾后重建;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路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防止城镇街道内涝积水。

2.2.16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好电力、成品油、储备物资(包括猪肉、食盐、活猪和药品)的市场供应,负责保障持有三防部门证明文书的三防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

2.2.17高明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防洪等安全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避免或减少辖区船舶、浮动设施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辖区内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航行秩序维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船舶停航、及时组织力量救助遇险船舶,必要时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2.2.18高明航道站:负责启动航道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辖区内航道、航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物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船舶和旅客紧急疏散。

2.2.19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防御台风、暴雨、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的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码头、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及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2.2.20佛山珠江传媒集团驻高明各单位:高明电视台、高明人民广播电台在收到气象部门提供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媒体应提示公众注意收听、收看相关报导,了解最新天气信息,电视台需在节目画面中播放预警信号标识及防御指引。

负责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电台、电视台和报社要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提高群众的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2.21高明供电局: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收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切断电源。

2.2.22区供水总公司: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做好排涝泵站抢险复产工作。

2.2.23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全力配合保障通信及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移动、电信、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要及时、准确向有关用户发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的短信息。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2.2.24高明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单位对器材、物资、仓库、房屋等做好各种防范措施的落实。灾后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2.2.25燃气部门:负责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燃气设施抢险、抢修,做好生产调度、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警体系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与配合,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的工作制度,提高防灾减灾的综合能力。

区气象局设立后,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

3.1.2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区应急机构、区三防等部门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及时向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通报。区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警报、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区三防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2.2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2.3本区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加强协作与信息交流,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

3.2.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3.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3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预警级别及发布

4.1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执行。一般按4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台风、暴雨、高温、雷雨大风、大雾、寒冷、冰雹、森林火险等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因气象原因衍生的地质灾害由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4.2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级。

4.2.1一般(Ⅳ)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雷电灾害、强对流(含冰雹、强降水等)等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黄色(台风预警信号为蓝色)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等级达3级。

4.2.2较大(Ⅲ)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高温、重大气象干旱、大雾、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重大雷电灾害、重大强对流(含冰雹、强降水等)等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橙色(台风预警信号为黄色)标准的,或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气象灾害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

4.2.3重大(Ⅱ)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特大暴雨、强高温、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特大雷电灾害、特大强对流(含冰雹、强降水等)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红色(台风预警信号为橙色)标准,或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等级达5级。

4.2.4特别重大(Ⅰ)级预警

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台风、特大暴雨、强高温、极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特大强对流(含冰雹、强降水等)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台风预警信号达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红色)标准的。

4.3气象灾害分级标准

4.3.1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内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

4)未来48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强、超强)台风将袭击或严重影响我省沿海或陆地的。

4.3.2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4.3.3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5.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5.1应急预案启动

区人民政府行政辖区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重大气象灾害时,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应充分考虑气象部门的预测意见,做好灾害应对准备工作,减轻重大气象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重大气象灾害依照分级响应程序,按以下规定分级处置。

5.1.1区级启动: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本区,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由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5.1.2市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区级应急预案随之启动,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

5.2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当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机构。

5.3应急响应

5.3.1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及时在各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5.3.2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5.4指挥与协调

5.4.1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2必要时,邀请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5.5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5.5.1气象部门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

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5.2相关部门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并组织消毒防病,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6动员社会力量

5.6.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6.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7新闻报道

5.7.1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5.7.2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的信息。

5.8应急结束

Ⅳ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Ⅲ级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1.1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6.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6.1.3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2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3调查评估

6.3.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市气象部门、区级三防和防雷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6.3.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6.3.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6.3.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装备保障

7.1.1以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7.1.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1.3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7.1.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7.2人力资源保障

7.2.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指令精神,向各自系统进行部署落实,动员灾区各行各业和所有群众,号召他们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灾区外社会各方力量对灾区支援。

7.2.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3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7.3.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7.3.2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7.3.3经贸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运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7.4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所需的财政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8.1.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8.2奖励与责任

8.2.1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8.2.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气象  灾害预警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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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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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98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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