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函〔2025〕41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高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       

 



  佛山市高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总体要求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1.6响应分级

  2主要任务

  2.1转移疏散人员

  2.2组织扑火行动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扑救指挥

  3.3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4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4.3跨区支援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5.2预警

  5.3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应急处置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7.2输送保障

  7.3航空保障

  7.4物资保障

  7.5通信保障

  7.6资金保障

  7.7安全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9附则

  9.1预案培训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深刻汲取“12·5”森林火灾教训,完善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佛山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佛山市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佛山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区发生的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区、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镇(街道)及区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政府、镇(街道)是处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1.6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2主要任务

  2.1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及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常务副总指挥:负责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区领导。

  副总指挥: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局长、公安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区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体局、区委统战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改局(区机场办)、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团区委、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明供电局、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高明分公司、中国联通高明分公司、中国电信高明分公司,下同)、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广东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

  区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区森防指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必要时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或以区森防办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各镇(街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扑救指挥

  未达到启动本预案响应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由事发地镇(街道)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国有林场负责组织实施。持续时间较长、危险性较大、舆情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面较大、有可能危及重要设施安全的一般森林火灾或同一火场跨两个镇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区界、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区界、市界且预判为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必要时可提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级指挥。

  区、镇(街道)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区级以上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现场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及其他各级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界、市界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3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3.1现场指挥部

  区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时,成立区现场指挥部,由区森防办主任会同事发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及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公安分局等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森防指启动Ⅲ级以上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局长、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区人武部分管领导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3.3.2后方指挥部

  区森防指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时在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成立后方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3.4专家组

  区、镇(街道)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安全扑救、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即镇(街道)森林消防综合救援中队,下同]、区消防救援大队、驻区的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等扑火力量为主,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下同)、镇(街道)应急分队(各办所相关人员,下同)、村(社区)群众义务扑火队伍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和区民兵应急连、镇(街道)武装部民兵应急排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

  第一梯队为火灾事发地镇(街道)森林消防综合救援中队、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镇(街道)应急分队、村(社区)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第二梯队为邻近镇(街道)森林消防综合救援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驻区的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第三梯队为邻近地区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第四梯队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部队。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考虑调动事发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含驻区的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伍)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跨区调动其他区或市以上森林消防或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由市森防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区森防指负责对接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与扑火时,由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用兵需求,区人武部按规定程序办理,区森防办做好对接及相关保障工作。

  4.3跨区支援

  根据相邻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区森防指根据市森防指的命令,调动区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区、镇(街道)森防办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气象及农业农村等部门综合运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无人机、视频、护林员、农技员、舆情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镇(街道)、村(社区)、村小组三级林火监测网络,区、镇(街道)、村(社区)在森林特别防护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区森防办及时将林火卫星热点或疑似火情报警信息转发给事发地镇(街道)森防办,并由镇(街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反馈情况。情况属实,区、镇两级森防办视情调度相关队伍赶赴现场处置。

  5.2预警

  5.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2.2预警发布

  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和区气象局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区应急广播、村村响、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气象网站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在森林高火险时,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依据天气信息,联合制作并发布全区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对老、幼、病、残、孕、智障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5.2.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区内各级各类森林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道)、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按以下要求履职:

  (1)区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

  (2)各镇(街道)及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用火安全指引。其中,区教育局负责向学校发送森林火灾黄色预警信息,落实相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3)各镇(街道)及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体局、区发改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高明供电局、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等成员单位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进入林区注意防火,用火需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

  (4)各镇(街道)及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灭火装备、物资和人员。

  (5)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各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村(社区)群众义务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各镇(街道)派出检查组加强检查督促,并书面报区森防办。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道)、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履职:

  (1)区森防办、各镇(街道)森防指和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2)各镇(街道)及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体局、区发改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高明供电局、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等成员单位加大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监管的力度,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3)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出检查组,开展森林防灭火隐患排查,并将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台账报区森防办。

  (4)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镇(街道)应急分队和村(社区)群众义务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道)、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履职:

  (1)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及区气象局组织会商、综合研判,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

  (2)区森防办、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各镇(街道)森防办、应急管理办、自然资源管理所及国有林场落实24小时值班员值班和8小时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其他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落实24小时电话值班和带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上级有通知要求时,按具体要求执行。

  (3)各镇(街道)、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严格落实林长制,各级林长、镇(街道)和村干部、护林员加密巡林频次。

  (4)区森防指派出督导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持续生效期间,视情提请相关区领导带队,组成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

  (5)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镇(街道)应急分队和村(社区)群众义务扑火队伍视情靠前布防,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3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坚持有火必报,各镇(街道)森防办要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加强与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防办沟通,及时向镇(街道)森防指及区森防办报告。森林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视情续报最新火灾信息。区森防办及时将火灾信息报告区总值班室和市森防办。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主动协调配合当地镇(街道)开展宣传动员、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的镇(街道)森防办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统筹指导事发地村(社区)群众义务扑火队伍和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组织火情早期处理;初判可能属一般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较短、危险性不大、社会影响面不大、不危及重要设施安全的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镇(街道)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属一般森林火灾,但持续时间较长、危险性较大、舆情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面较大、有可能危及重要设施安全的一般森林火灾,或初判可能属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提请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规定提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及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及相关要求启动预案或办法,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兵应急连及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镇(街道)应急分队和村(社区)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火灾升级时,区森防指及时组织调动区内力量(含驻区的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参与扑救。必要时协调申请航空救援飞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部队和公安干警、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坚决做到没有向导不上山扑火、没参加过培训不上山扑火、没携带相关装备(含个人防护装备)不上山扑火,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事发地镇(街道)应及时按照紧急疏散方案转移、疏散相关人员,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安置工作,确保相关人员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

  6.2.3医疗救护

  组织医疗救护力量现场保障,成立临时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扑火队伍撤离

  火灾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事发地镇(街道)组织清理看守,签订火场移交责任书,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8火场清理看守

  事发地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队伍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落实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实施火场看守。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2.9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危险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区、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6.3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现场扑救情况,区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的森林火灾。

  (2)持续时间较长、危险性较大、舆情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面较大、有可能危及重要设施安全或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3)预判燃烧时间2小时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镇(街道)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区森防办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事发地镇(街道)森防指在启动本单位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及响应措施后仍未扑灭森林火灾的,及时提请区森防办启动区Ⅳ级响应。区森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区Ⅳ级响应。区森防办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森防办和区总值班室。

  6.3.1.2响应措施

  (1)事发地镇(街道)森防指启动本单位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及响应措施1小时内未扑灭森林火灾的,事发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处置。经研判仍然无法扑灭森林火灾的,提请区森防办启动区Ⅳ级响应。

  (2)区森防办进入紧急状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就近调度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和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镇(街道)应急分队及协调驻区的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增援,做好交通管制和向导工作。

  (3)在队伍必经之地设置前置联络点,及时登记、指引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救援人员及队伍到达救援地情况。

  (4)区森防办主任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体局、区发改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区气象局、高明供电局、三大通信运营商的分管领导,区森林防灭火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部集中,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扑救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森林火情态势。

  (5)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向导组、社会治安组、火灾监测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油料电力组、通信保障组等9个工作组(见附件3)。

  (6)视情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舆情管控和应对工作,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尚未能有效控制的。

  (3)发生在区际、市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危及居民区、部队营房、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或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区森防指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区森防办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森防办和区总值班室。

  6.3.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区森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区委统战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的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部集中,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扑救工作。

  (2)现场指挥部在进一步充实配强和优化9个工作组人员的基础上增设群众救助组、安全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3个工作组(见附件3),提高统筹协调、组织指挥、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综合保障等能力。

  (3)设置救援队伍集结点,调度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镇(街道)应急分队和区民兵应急连、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协调驻区的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增派力量参与扑救;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或申请区外森林消防力量实施跨域增援。

  (4)区森防指及时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并及时向市森防指和区总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视情调度救援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处置。

  (6)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7)视情组织火场周边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安置工作。

  6.3.3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8小时尚未能有效控制的。

  (3)发生在区际、市际交界地区的,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且火势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

  (4)区森防指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森防办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森防办和区总值班室。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并按现场指挥部命令参与扑救;协调民兵队伍、公安干警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现场指挥部在12个工作组的基础上增设交通保障组、物资调度组、飞机引导组、灾情评估组、志愿服务组、社会捐赠组6个工作组(见附件3)。

  (3)根据需要向市森防指申请增派相邻地区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等力量跨域支援;根据需要向省、市森防指申请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督促、协调做好起降点、取水点相关保障,配合航空灭火计划实施。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分队增援等工作。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

  6.3.4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尚未能有效控制。

  (3)森林资源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人员伤亡已达到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等级。

  (4)区森防指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森防办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森防办和区总值班室。

  6.3.4.2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延续Ⅱ级响应架构不变,区主要领导及区森防指全力配合市森防指组织指挥扑救。

  (2)及时与市森防指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协助市调整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主动配合市工作组联合办公。组织会商,落实市、区联合值守。

  (3)区森防指动员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火灾扑救相关工作,督导相关单位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和方案,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分队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做好灾情统计,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和时间,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全区森林消防队伍承担跨镇(街道)支援扑火任务,在执行区森防指下达跨镇(街道)支援灭火行动中,接受区森防指的直接指挥。调动森林消防队伍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所产生有关费用由森林火灾事发地镇(街道)予以解决。出现森林火灾,原则上由事发地镇(街道)先期处置,区森防指视情调派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增援。

  7.2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实施。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并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公安分局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7.3航空保障

  申请调用航空救援直升机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时,按《佛山市高明区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申请使用办法》办理。

  7.4物资保障

  区、镇(街道)森防指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完善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做好应急物资调度工作,根据需要紧急采购装备物资,保障扑火所需。

  7.5通信保障

  各级指挥员要统一使用区应急管理局配发的对讲机,全时开机,随时接收指令。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等要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6资金保障

  区、镇(街道)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7安全保障

  各级指挥员要全面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密切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事发地镇(街道)及区民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及时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要设置临时医院或医疗点,迅速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救治。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事发地镇(街道)及区应急管理、公安、人武、消防救援等部门要迅速调集队伍,开设隔离带、加强防护和区域治安管理,确保目标设施安全。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区、事发地镇(街道)森防办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进行,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森林火灾扑灭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森防指提交评估报告。区森防指在森林火灾扑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森防指和区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必要时区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案查处

  区、镇(街道)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事发地镇(街道)应当在森林火灾扑灭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相关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区森防指直接约谈相关镇(街道)、部门或有关企业。

  8.4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委、区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有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森林火灾,在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和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预案培训演练

  每年森林特别防护期区森防办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森防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组织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森防指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认为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3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及附件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办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明府办函〔202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区森防指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区内跨区域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件2

  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公安分局: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按程序调派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和运送人员、装备及物资等任务;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派出所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火情早期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协调森林防灭火专家到火灾现场参与组织指挥;协调事发地镇(街道)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国有林场做好火场救援向导工作;组织编制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区民兵应急连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向市军分区报告受灾情况,根据需要请示军分区协调组织市内民兵队伍、驻地部队等相关单位参加扑救行动,协调办理扑救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网上有关森林防灭火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协同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指导协调所属行业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督促林区A级旅游景区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林区景区森林防灭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林区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区委统战部:负责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区内宗教场所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协助和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等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志愿服务工作。

  区发改局(区机场办):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燃油、粮食等应急物资供应;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成品油经营单位、协调机场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做好灾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110)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指导、督促森林防火区内及周边的所属单位和企业(含餐饮业经营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设置森林防灭火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和森林火情早期处理培训演练。

  区民政局(区慈善会):负责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督促各镇(街道)、村(社区)做好零星墓地火源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协助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因火灾致贫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救助工作。

  区司法局: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为森林火灾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做好涉森林防灭火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区财政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区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区住建水务局:负责根据森林火灾扑救中直升机对水源的需求提供水源信息;加强取水点水库建设;负责做好区直管水库蓄水和用水调度管理,指导镇(街道)做好属地水库蓄水和用水调度管理,尽可能满足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所需;指导并监督做好林区及林边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行业野外生产用火安全工作,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和国铁、城际等管养单位按照区森防指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和国铁、城际等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并符合免费规定车辆的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协调、联系国铁、城际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森林火灾救援力量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轨道交通管辖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早期处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和落实野外农事用火管理,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村(社区)及农技员做好野外农事用火巡查工作;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做好火场周边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

  区国资局:指导、督促所属单位从事涉林工程建设或安全生产时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同步规划并落实防火设施,设置森林防灭火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和森林火情早期处理培训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安全生产职责,指导、督促森林防火区内及周边的所属单位和企业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设置森林防灭火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和森林火情早期处理培训演练。

  区城管局:负责城区并指导镇(街道)行使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引发的环境监测、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灾区范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

  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开展森林火险监测、预报、预警;制作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

  团区委:指导青少年社团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向上级申请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扑救工作。

  高明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区内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行业野外工程施工的火源管理;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区域居民生活供电以及现场指挥部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三大通信运营商:负责根据区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做好行业野外工程施工和信号塔的火源管理。

  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畅通;做好行业野外工程施工和信号塔的火源管理。

  广东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负责管理和运用“村村响”等应急广播系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及时通过相关网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附件3

  区森防指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启动Ⅳ级响应下设9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及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区人武部等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机关指示,密切跟踪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做好全面协调、综合统筹、现场指挥部搭建、登记统计(含日志)、督办重要工作及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并通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协调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协调和对接区外及省、市各类救援队伍;建立现场指挥部临时党组织;内设工作小组(综合协调小组、信息采集小组、信息报送小组),分工协作。

  (二)抢险救援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及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驻区的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伍等单位协助。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统筹部署救援力量,按梯队编组救援力量(视情编设机动小组),及时有效组织实施救援行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和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救援力量的建议;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使用无人机等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对火灾现场全方位、不间断观察,及时将情况传送至现场指挥部;协调办理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兵力调动,参加区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协调指导。

  (三)技术向导组

  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及区气象局、专家组等协助。

  主要职责:抽调事发地村干部(参加过防灭火培训且熟悉当地林区的)、林业员、护林员组成向导组,负责带领增援队伍进入火场灭火;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森林数据、地图、基础设施规划等情况,组织现场火情会商研判,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联系省、市森林防灭火专家到现场参与指挥;做好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指导灾区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四)社会治安组

  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及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协助。

  主要职责:加强火场周边和救援队伍集结点的交通疏导、现场警戒和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火灾监测组

  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做好气象观测、卫星监测,及时提供火灾区域气象和火点信息,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制作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区政府或区森防指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六)医疗救治组

  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负责,事发地镇(街道)协助。

  主要职责: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做好灾区的医疗保障工作;做好灾区转运救治伤员、伤亡统计及灾区、安置点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控制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七)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对接综合协调组,做好用餐、饮水等后勤保障工作;必要时,临时调度或采购其他抢险救灾物资。

  (八)油料电力组

  区发改局牵头,高明供电局协助。

  主要职责:做好油料、电力保障工作,必要时做好供电设施紧急避险停电和修复工作。

  (九)通信保障组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等单位协助。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应急指挥部,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二、启动Ⅲ级响应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增设3个工作组

  (十)群众救助组

  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的紧急疏散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火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粮、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

  (十一)安全防护组

  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及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高明供电局、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等单位协助。

  主要职责:对村(社区)、危化企业、重要目标(含公墓)及其设施等进行重点防护。

  (十二)宣传报道组(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体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及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协助。

  主要职责:对接综合协调组,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区以上领导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三、启动Ⅱ级以上响应增设6个工作组

  (十三)交通保障组

  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及区国资局、公安分局协助。

  主要职责:做好全区(含与其他区域交界路口)的道路交通保障,确保救援队伍、车辆运行顺畅;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统筹增加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人员转移等运输力量保障。

  (十四)物资调度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及区发改局协助。

  主要职责: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拨救灾物资,并下达指令,事发地镇(街道)及区发改局负责落实。

  (十五)飞机引导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及区发改局(区机场办)、区住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等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负责起降点、取水点保障,包含起降点警戒、洒水降尘、拖车使用等工作,确保航空灭火计划顺利实施。

  (十六)灾情评估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及区司法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灾方案。

  (十七)志愿服务组

  区委社会工作部牵头,各镇(街道)及团区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志愿服务工作。

  (十八)社会捐赠组

  区民政局(区慈善会)牵头,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组织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团体募集救灾物资及款项,并做好接收、统计、管理、发放工作。


附件4

  区内跨区域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一、原则

  (一)以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驻区的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伍为主,区民兵应急连和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镇(街道)应急分队和村(社区)群众义务扑火队伍为辅;

  (二)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三)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二、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

  当火灾达到Ⅳ级以上响应时,火灾事发地邻近区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驻区的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和镇(街道)打早小应急分队、镇(街道)应急分队作为增援力量,区森防指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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