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函〔2025〕5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减灾办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工作组

  2.4 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生活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救助工作。当相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高明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区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副主任: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区委区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委统战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和数据局、区统计局、区城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团区委、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武警执勤一大队等单位。

  有关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高明支局、高明供电局、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高明分公司、中国联通高明分公司、中国电信高明分公司,下同)、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广东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高明融媒体中心、有关保险机构等单位。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区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区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区有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区各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救灾物资计划,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7)会同区各级各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2.3 工作组

  区减灾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下设13个应急救助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组、安全维稳和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治防疫组、物资调配保障组、交通疏导组、灾情管理和监测评估组、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组、通讯联络组、水电气供给组、资金保障组、救灾捐赠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架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2.4 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

  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制订符合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受灾地区附近的安全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维护好灾害现场和救助场所内秩序;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配合区减灾委(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单位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区有关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减灾委或减灾办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组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7)开放相关的避难场所。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镇两级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教育、经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文广旅体、气象、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受灾地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20分钟内电话报告、25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补报。

  (3)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6)对于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2日内审核、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7)对于干旱灾害,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区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8)区、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区、镇(街道)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区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3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区长到场组织指挥。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邀请市专家组协助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区级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资金,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局协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执勤一大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开放有关避难场所,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公安分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改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高明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水务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务行业供水和村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指导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发改局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修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慈善会)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和新闻宣传等工作,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各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20户以上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邀请市专家组协助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机制,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执勤一大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提供服务支持。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高明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慈善会)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10户以上、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区有关单位。

  (2)派出工作组。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级预算内资金,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执勤一大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提供服务支持。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高明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和新闻宣传等工作,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20间以下或5户以上、1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或工作人员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区有关单位。

  (2)派出工作组。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申请下拨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局根据需要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提供服务支持。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和新闻宣传等工作,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区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当我区启动Ⅲ级或更高级别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要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

  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受灾地区镇(街道)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并向区减灾办报告。区减灾办接报后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研判,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地区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市级救助指导标准、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镇(街道)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据受灾地区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区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受灾地区镇(街道)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区住建水务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镇(街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辖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镇(街道)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8)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镇(街道)将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2)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组织受灾地区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3)受灾地区镇(街道)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根据受灾地区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区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地区镇(街道)向冬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根据镇(街道)申请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1)区、镇两级政府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居(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承担,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地区要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区、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4)区减灾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2 资金保障

  区、镇两级党委和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为受灾人口提供生活保障。

  7.3 物资保障 

  (1)区、镇两级要根据行政区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Ⅱ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议代储制度,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救灾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居(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区委、区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3)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文广旅体局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各镇(街道)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2)加强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好用好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区、镇两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4)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 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3)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4)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联动保障

  区减灾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周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 宣传和培训

  区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十个有”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要进一步做好区、镇两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群体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培训工作,提高各级人员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道),区有关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防范组织不力、应急处置不当、迟报瞒报灾情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办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区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各镇(街道)减灾办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街道办)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减灾办备案。区减灾办加强对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镇(街道)动态完善预案。

  (4)区减灾办协调区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委发生调整更名的,区减灾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其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开展工作,确保预案顺利承接和执行。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明府办函〔202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2.区减灾委(办)应急救助工作组职责

     3.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处置流程


附件1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佛山市高明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区委办:负责配合做好在高明区外国侨民受灾、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统计报告文化和旅游行业受灾情况;指导建设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开放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接收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指导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灾情发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网上有关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3.区委统战部:指导协调做好宗教场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和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等工作。

  4.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负责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区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市场供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基础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及时统计报告能源基础设施损失情况;负责适时协助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6.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高明职校、高明技师学院,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7.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通信行业受损情况;负责安排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为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负责配合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8.区民政局(区慈善会):负责指导各地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9.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10.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落实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同时对救灾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等,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1.区人社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活动申报工作。

  12.区住建水务局: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供水保障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含轨道交通系统)、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救援队伍、物资能迅速进入受灾地区;组织、指导、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确保重要线路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组织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农业受损情况。

  15.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危机干预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受灾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救援。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核定、报告、发布全区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区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区发改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协调救灾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会同上级地震局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17.区国资局:负责协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19.区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区减灾委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20.区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相关数据。

  21.区城管局:负责协调区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开展因灾倒伏的树木清理;负责指导、协调镇(街道)环卫主管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环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22.公安分局:负责受灾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相应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23.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区发改局、受灾地区镇(街道)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林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24.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区住建水务局、区卫健局做好受灾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25.区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及鉴定工作。

  26.团区委:负责组织开展志愿者应急救援、安全避险、突发疾病救护技能培训;有序引导志愿者参与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发放、卫生防疫消杀、心理健康服务、生活困难帮扶等志愿服务;深入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救灾教育。

  27.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2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29.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负责辖区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完善相应组织架构,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协助区减灾委、荷城街道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30.武警执勤一大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3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高明监管支局: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灾后保险理赔事宜。

  32.高明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等重点单位(场所)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组织抢修受损电力线路,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33.三大通信运营商:负责救灾期间通信保障工作,统计网络灾情,恢复受损网络。

  34.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因灾损毁供水设施的恢复工作;保障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用水。

  35.广东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组织受灾地区应急广播系统(村村响)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灾情发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36.区融媒体中心:协助做好灾情发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7.有关保险机构:负责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开展保险标的损失评估,简化理赔申请手续,切实做好灾害保险理赔服务。


附件2

  区减灾委(办)应急救助工作组职责


  区减灾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组、安全维稳和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治防疫组、物资调配保障组、交通疏导组、灾情管理和监测评估组、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组、通讯联络组、水电气供给组、资金保障组、救灾捐赠组等13个应急救助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受灾地区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区委社会工作部、区统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执勤一大队参与。协助做好救援资源、力量等统计、调配工作;负责接收与转发相关指令、文件,统一搜集并报送灾情和救助工作相关信息;协调武警部队和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2.技术专家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组(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各自领域专家)参与。为救助工作和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对自然灾害的预警响应、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技术支撑和评估意见。

  3.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组: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受灾地区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高明供电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受灾地区群众的转移、疏散、安置及生活等保障工作。

  4.安全维稳和治安警戒组:公安分局牵头,受灾地区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参与。负责维持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5.医疗救治防疫组: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牵头,受灾地区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各医疗机构等单位参与。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和康复防疫工作。

  6.物资调配保障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区司法局、区住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救助物资、装备的调配。

  7.交通疏导组: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城管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损公路、桥梁、航道、轻轨交通干线抢修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通行畅通。

  8.灾情管理和监测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受灾地区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人社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和数据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牵头,区有关单位参与。负责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工作。

  9.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受灾地区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团区委、广东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高明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参与。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事件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向事件相关单位、受灾地区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10.通讯联络组: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牵头,区政务和数据局、三大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与。负责应急响应期间通讯保障工作。

  11.水电气供给组:区发改局牵头,区住建水务局、高明供电局、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负责应急救助期间电力、用水、燃气的供应保障工作。

  12.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受灾地区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参与。负责协调安排救助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13.救灾捐赠组:区民政局(区慈善会)牵头,区委办、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团区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高明支局及有关保险机构等单位参与。组织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团体募集救灾物资及款项,并做好接收、统计、管理、发放等工作。


附件3

  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处置流程


响应等级

响应条件

启动程序

响应措施

值班值守

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3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会商研判;2.派出工作组;3.汇总统计灾情;4.下拨救灾款物;5.投入救灾力量;6.安置受灾群众;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8.抢修基础设施;9.提供技术支撑;10.开展救灾捐赠;11.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12.开展损失评估。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20户以上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会商研判;2.派出工作组;3.汇总统计灾情;4.下拨救灾款物;5.投入救灾力量;6.提供服务支持;7.开展救灾捐赠;8.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9.开展损失评估。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10户以上、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1.会商研判;2.派出工作组;3.汇总统计灾情;4.下拨救灾款物;5.投入救灾力量;6.提供服务支持;7.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8.开展损失评估。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20间以下或5户以上、1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1.会商研判;2.派出工作组;3.汇总统计灾情;4.下拨救灾款物;5.投入救灾力量;6.提供服务支持;7.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或工作人员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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