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函〔2022〕40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高明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0日


  

 


  佛山市高明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抗震救灾工作制度

  2.4 各镇政府(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机制

  3.3 应急处置

  3.4 信息发布

  3.5 恢复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面推进我区防震减灾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佛山市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其他地区发生的对我区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实行属地为主,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1.4.4 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各有关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1.4.5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和能力。

  1.4.6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1 指挥长

  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2.1.2 副指挥长

  区府办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住建水利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

  2.1.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委统战部(区台港澳局)、区委区府办(区委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数据局、区城管执法局、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医疗保障分局、区气象局、团区委、区人武部、佛山海关驻高明办事处、高明海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执勤一大队、高明供电局、中国电信高明分公司、中国联通高明分公司、中国移动高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大通信运营商”)、佛山市高明燃气有限公司、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公司、广东广电网络佛山高明分公司、佛山日报高明站、佛山电视台高明分台、佛山电台高明分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1.4 区指挥部成员职责 

  (1)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建立健全相应抗震救灾组织体系;制订符合实际的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负责辖区内地震灾害先期救援工作;配合区指挥部做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后勤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2)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配合区相关单位把握全区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导向;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区新闻媒体传播抗震救灾工作信息和抢险救灾措施;指导、协调相关单位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负责协助处理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区委统战部(区台港澳局):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区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我区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4)区委区府办(区委外办):负责做好在区内外国人受灾救助,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区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外国人来我区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5)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协助相关部门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与价格稳定;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灾区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和供电设备线路等的保障和抢修工作;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保障。

  (6)区教育局:负责区属、镇属幼儿园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保障区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重建规划;依职责参与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依职责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8)区民政局(区慈善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指导做好转移安置困难群众、流浪乞讨受灾人员,并协助应急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做好抗震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村(社区)协助职能部门做好抗震救灾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

  (9)区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0)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拨付救灾资金;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做好灾后重建资金的保障,指导资金使用部门做好资金监管。

  (1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导灾区异地务工人员有序再就业;负责对救助过程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配合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12)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负责做好地震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和治理;监测和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评估受灾建筑物及设施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的督导工作;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渔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伤病员救治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向上级申请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6)区应急局: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汇总灾情,制订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地震主管部门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做好社会捐赠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对灾区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牵头组织开展灾情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地震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或各镇政府(街道办)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17)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灾区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区国资局:负责协调区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区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区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1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职责参与保障灾区食品(包括饮用水)、药品质量安全,稳定市场秩序。

  (20)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21)区政务数据局:负责保障政务外网信息安全、保障政府门户网站访问稳定,保障政务服务网访问稳定,做好群众服务工作。

  (22)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处理因灾受损的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照明及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公用等设施;组织协调做好灾时和灾后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23)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负责配合区指挥部、荷城街道做好西江产业新城范围内的地震灾害应急救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4)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区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镇政府(街道办)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区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我区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

  (25)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6)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环境监测,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对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建议。

  (27)医疗保障分局:负责依职责组织协调药品和医用耗材保障工作,支持开展医疗救治。

  (28)区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29)团区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0)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1)佛山海关驻高明办事处:负责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32)高明海事处: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区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34)武警执勤一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5)高明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36)三大通信运营商:负责保障区指挥部、抢险救灾现场、其他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及时向用户传递相关灾情信息;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线路和设施。

  (37)佛山市高明燃气有限公司:负责辖区燃气设备的安全供气,及时修复燃气设施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燃气供应保障,组织、协调灾区燃气应急供应工作。

  (38)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及时保障受灾地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工作。

  (3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公司:负责协调区内各保险公司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40)广东广电网络佛山高明分公司:负责保障区指挥部、抢险救灾现场及其他重要部门的有线电视信号畅通;通过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向用户传递相关灾情信息;组织抢修受损有线电视光缆线路和设备设施;通过村村响广播向群众宣传相关灾情信息。

  (41)佛山日报高明站:负责及时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刊登相关灾情信息。

  (42)佛山电视台高明分台、佛山电台高明分台:负责播放应急响应期公众临灾避险防御指引、地震安全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播放相关灾情信息。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抗震办”),区抗震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区抗震办提出,区指挥部及时调整。

  2.3 抗震救灾工作制度

  区指挥部建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等制度。

  2.4 各镇政府(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负责协助市地震局对地震各类观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负责协助市地震局收集、管理全区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强化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向市地震局和区抗震办报告。

  3.1.3 预防行动

  (1)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协助市地震局开展地震预警工作;协助市地震局加强城市震害预测和活断层调查工作,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提高城市防震减灾能力;制订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2)区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预警机制 

  3.2.1 地震预警 

  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自动向有关区域发出警报的行为。 

  3.2.2 避险措施 

  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进行应急处置,实施应急避险措施。 

  3.2.3 建设机制 

  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预防和预警机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预警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必要的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我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对我区造成有感以上影响的地震灾害,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地震局、区委区政府及区抗震办报告。

  (2)灾情报告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上报区抗震办,由区抗震办上报市抗震办、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的,相关政府(街道办)及区各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区委统战部(区台港澳局)、区委区府办(区委外办)和公安分局,抄报区抗震办。区委统战部(区台港澳局)、区委区府办(区委外办)、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3.2 先期处置

  镇政府(街道办)及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开展先期处置,开设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及时将先期处置工作情况报区指挥部。

  3.3.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协助市地震局加密灾区监测网,增强灾区的监测能力,在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组织水情、汛情监测;自然资源分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

  3.3.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和Ⅱ级响应

  当发生4.0级以上地震,或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立即主持会商,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区政府,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启动区级Ⅰ级或Ⅱ级响应。区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区指挥部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做好信息收集,并按规定向区指挥部报送灾情信息。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

  (2)Ⅲ级响应

  当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或地震灾区出现人员伤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启动区级Ⅲ级响应,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支持下,负责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到区指挥部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做好信息收集,并按规定向区指挥部报送灾情信息。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

  (3)Ⅳ级响应

  当发生3.0级以上、3.5级以下有感地震时,区抗震办主持会商,立即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抗震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启动区级Ⅳ级响应。区抗震办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抗震办、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抗震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到区指挥部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做好信息收集,并按规定向区指挥部报送灾情信息。区抗震办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区指挥部。

  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向区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3.3.5 现场处置

  区指挥部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组织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他指定的领导担任。镇政府(街道办)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本辖区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现场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区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3.6 社会动员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3.3.7 响应终止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按规定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及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地震相关信息。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5 恢复重建

  3.5.1 制订规划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级别详见“附件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编制本行政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5.2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5.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应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1.1 抗震救灾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抗震救灾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救助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处置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社会捐赠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新闻报道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专家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任务分工,各负其责,开展抗震救援工作。根据工作,各工作组可召集其他单位派人临时参加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区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应急分队及社会志愿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2 抗震救灾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区统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与,开设现场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做好队伍等统计工作,统一调配应急救援力量;负责接收与转发相关指令、文件,统一收集并报送灾情和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协调部队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人武部、武警执勤一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指挥部设置现场预设救援力量集结点,各抢险救援力量到达集结点后,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序科学开展救援。

  (3)群众救助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等单位参与。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灾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受理国(境)内外捐赠和援助事务。

  (4)地震监测组:由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牵头,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自然资源分局等单位参与。在市地震局的指导、协助、支持下,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

  (5)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处置组:由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区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与。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发展,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指导灾区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群众;及时向区抗震办报送灾害监测信息;加强江河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重大、重点监测设施运行安全。

  (6)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分局、团区委等单位参与。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发动志愿者队伍参与伤员救护等工作。

  (7)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司法局、武警执勤一大队等单位参与。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织、协调、处置灾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国资局、区城管执法局、自然资源分局、高明供电局、三大通信运营商、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负责轨道、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负责组织研究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9)社会捐赠组:由区民政局(区慈善会)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团区委等单位参与,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募集救灾物资及款项,并做好接收、统计、管理、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10)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分局、高明海事处、佛山海关驻高明办事处等单位参与。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11)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公司等单位参与。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12)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区应急局、团区委等单位参与。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地震灾害科普,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3)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由区委统战部(区台港澳局)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委区府办(区委外办)、公安分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区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14)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局、区国资局、自然资源分局、团区委等单位参与。参与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保障落实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15)区专家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自然资源分局等单位参与。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区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2 资金保障

  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区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区发展改革局要会同区应急部门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成品油库,保障能源供应。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要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油气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区文广旅体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高明海事处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高明供电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6 平台保障

  应急部门要联合地震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的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2 宣传培训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学校、文化站、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介,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由区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2 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例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6.1.3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6.1.4 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6.1.5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抗震办组织修订,由区应急局和区住建水利局(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佛山市抗震救灾应急预案》(佛府办函〔2021〕152号)衔接,报市应急局备案。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6.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地震应急预案》(明府办〔201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2.佛山市高明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分级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

  (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

  (一)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

  (一)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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