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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援处尽心尽责令这起赔偿案起死回生

历时3年 讨回工伤赔偿款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韦春洪报道:江西籍外来务工人员王先生上个月成功追讨工伤赔偿。近日,他把锦旗送到高明区法律援助处,感谢法律援助律师为其历时3年的工伤追讨案件锲而不舍,尽心尽力。
  2013年,王先生入职高明区某家具公司从事喷油工作,约一年半后发现疑似苯中毒,经复查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属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后劳资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达成协议,王先生经朋友提醒后到高明区法律援助处寻求援助。
  经区法律援助处审查,王先生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予以批准,并指派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具体由周国红律师负责跟进。周国红接到此案后,按有关程序于2016年9月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了各项赔偿损失共计约57万元的仲裁请求。
  2016年12月,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王先生各项赔偿约36.5万元。王先生对仲裁裁决不服,又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高明区法律援助处与承办律师商议,认为此案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批准王先生的申请并继续指派周国红跟进此案。
  随后,经高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用工单位需要支付王先生各项赔偿近60万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但由于用工单位已停产,相关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周国红律师的执行申请后,轮候查封并未发现可执行财产,于去年7月终止本次执行。
  为了保障王先生获得应得赔偿,周国红反复对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用工单位在2016年11月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企业类型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由原两股东(夫妻)变更为1人(丈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工商登记的变更给律师周国红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律师周国红随即以原用人单位两个股东(夫妻)为被告,要求两人对用工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原用人单位两个股东(夫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案件的执行对象增加了两人(原用人单位两个股东),其个人财产纳入案件执行范围。
  随后,王先生向高明区人民法院对原用人单位两个股东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执行局的努力,被执行人主动与王先生沟通,最终在2019年9月达成执行和解,此案历时3年得以圆满解决。
  “感谢高明区法律援助处,感谢周律师,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王先生将写有“为民解忧 尽心尽责”的锦旗送到区法律援助处,点赞法援律师工作尽责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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