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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章程


(经20071215日高明区慈善会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促进我区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特成立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佛山市高明区政府批准成立的,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海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致力于发展本区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属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动热心慈善福利事业的海内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捐赠财产,用于帮助孤老残幼、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和用于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莲花路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动和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筹集社会慈善资金。
  
(三)按照慈善会的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兴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四)遵照慈善会的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海内外在本区投资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协助区政府制定本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合法机构,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和社会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自愿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的宗旨、任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理事由区有关部门领导和捐款10万元以上的个人、捐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初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五)决定年度调整预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按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要求,协助做好审计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二)、(五)、(六)、(九)、(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热心社会慈善事业,对社会慈善事业发挥较大作用。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处理及管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办事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三)提出本会秘书处及其内设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人员安排计划,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聘任区领导以及捐款20万元以上个人、捐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为本会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不参与本会日常运作,可应邀参加慈善会的大型活动及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汇报情况。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兴办各种慈善活动的收入及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慈善资金的用途 :
  
(一) 资助本区的困难居民,解决困难居民在生活、学习、治病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
、困难学生的资助;
    2
、天灾人祸造成困难的资助;
    3
、特殊病致贫的资助;
    4
、困难居民危房改造的资助;
    5
、困难残疾人的资助;
    6
、困难孤寡老人的资助;
    7
、困难孤儿的资助;
    8
、困难单亲家庭的资助;
    9
、困难职工的资助;
   10
、其他困难的资助。
  
(二) 资助各项慈善公益性项目,资助本区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兴办慈善公益实体,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性活动。
  
(三)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者签订协议,根据捐赠人定向捐赠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
  
(四)从利息等收入中支付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日常工作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九条 慈善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财务收支定期接受监事会的监管,委托政府审计部门定期对慈善资金收支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审计结果;
  
(三) 制定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及资助办法;
  
(四)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借贷。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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