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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

(经20071215高明区慈善会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会慈善资金和捐赠物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资金,是指发动热心慈善福利事业的海内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捐赠财产,用于帮助孤老残幼、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和用于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
  (一)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兴办各种慈善活动的收入及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本会的捐赠,税收优惠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捐赠资金(物资)的程序
  (一)捐赠人捐赠现金,可直接到区慈善会办理捐赠手续,索取《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二)捐赠人可将捐款划入区慈善会帐户,凭划款回单到区慈善会索取《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三)捐赠人捐赠物资的,可将物资直接送到区慈善会,索取《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物资由区慈善会统一登记管理,属作价出让物资按程序将物品折款后,将款项划入区慈善会帐户。
  第六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本区的困难居民,解决困难居民在生活、学习、治病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困难学生的资助;
     2、天灾人祸造成困难的资助;
     3、特殊病致贫的资助;
     4、困难居民危房改造的资助;
     5、困难残疾人的资助;
     6、困难孤寡老人的资助;
     7、困难孤儿的资助;
     8、困难单亲家庭的资助;
     9、困难职工的资助;
    10、其他困难的资助。
  (二)资助各项慈善公益性项目,资助本区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兴办慈善公益实体,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性活动。
  (三)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者签订协议,根据捐赠人定向捐赠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
  (四)从利息等收入中支付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日常工作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慈善会秘书处设立财务部。财务部管理人员2人,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分别负责会计、出纳工作。财务人员变更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慈善会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慈善会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专账管理,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开支:
     1、慈善会正常办公业务开支5000元以下的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2、资助项目1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审批。
     3、救灾项目的资助,5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研究审批。
     4、定向捐赠项目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按捐赠人意愿办理,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审批。
    (三)规范审批程序
    慈善会正常办公业务开支,按审批权限列支。资助项目由申请人(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资助申请审批表》,送区慈善会调查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列支。
    第九条 本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建立物资账务管理,将捐赠实物入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发放捐赠物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区慈善会发放或者由民政部门代发放给需救助的群众。
    第十条 建立完善监督制度
    (一)常务理事会每年向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报告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和物资的募集和使用情况。
    (三)慈善会的资金、物资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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