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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许可证卖烟花 一市民被罚2万元

高明区应急管理局提醒,销售烟花爆竹需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佛山日报讯 记者李祥锐 通讯员谭明通报道:通过微信方式销售烟花制品,高明一市民被处以2万元罚款。昨日,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近期查处案例。该局提醒,销售烟花爆竹制品需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未经许可进行销售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被严厉查处。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一李姓市民通过微信方式销售烟花制品,获利1500元。该局依法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李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制品销售活动,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李某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烟花爆竹属危险物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也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024年春节,高明区继续可以在划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烟花销售近期再度开始兴旺。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市民,购买烟花爆竹制品应选择合法的烟花爆竹经营店,切勿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下单。

  记者获悉,2024年,高明区将在区内设置11个烟花爆竹销售点,其中,荷城街道、杨和镇和更合镇各有3个烟花爆竹零售点,明城镇设置2个烟花爆竹零售点。目前,各镇街烟花爆竹销售点竞投活动正在接受报名,有意经营的市民请留意各镇街网站挂出的招标信息,在报名截止前参加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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