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申报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
(明发改能源函〔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强化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以及《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专项资金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拟开展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二次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2016-2018年上半年在我区内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设施)。
(二)2016年-2018年6月30日内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设施)。
二、补贴标准和额度
本次追加申请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194元/千瓦、交流充电桩35元/千瓦。已申请过2016-2018年上半年第一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可再追加申请补贴资金。
三、申请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一)充电设施必须在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安装且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的验收;
(二)充电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年—2018年上半年内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设施互通互联,并由智能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出具接入证明;
(五)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四、申请补贴须提交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充电设施可由申请单位向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明区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二次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1);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报告(包括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充电设施投资额度、每年度充电量、对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充电设施验收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等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等);
(三)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开户存折复印件;
(五)充电设施项目的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
(六)此前未申请过2016-2018年上半年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需提交以上申请材料外,还需按照《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关于申请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附件2)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扫描件。
五、申请补贴流程
(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1.资料提交:2016-2018年上半年内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申请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3.资金拨付:审核结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在高明区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复核,区发展和改革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补贴资金监管。
1.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领取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采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行情况、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等情况的,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
2.申领补贴资金的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申请单位,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补贴资金申领过程中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由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高明区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二次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
2.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关于申请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6日
附件1
高明区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二次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
附件2
关于申请高明区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
(明发改产业函〔2018〕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我区拟开展2016-2018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2016-2018上半年在我区内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设施)。
(二)2016年-2018年6月30日内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设施)。
二、补贴标准和额度
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22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40元/千瓦。
三、申请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一)充电设施必须在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安装且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的验收;
(二)充电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年—2018年上半年内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设施互通互联,并由智能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出具接入证明;
(五)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四、申请补贴须提交材料
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后,申请单位可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高明区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含电子版);
(三)充电设施等有关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采购合同和发票;
(四)建设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充电设施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如:该平台出具的接入证明、厂家或申请补贴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平台APP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充电设施项目的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
(七)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开户存折复印件;
(八)若申请单位与充电设施权属方为非同一单位,需提供申请单位与充电设施权属人之间签署的明确申请财政补贴主体的说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备案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扫描件。
五、申请补贴流程
(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1.资料提交:2016年-2018年上半年内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申请单位于2018年12月16日前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审核结果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在高明区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二)补贴资金监管
1.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领取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采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行情况、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等情况的,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
2.申领补贴资金的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申请单位,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补贴资金申领过程中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2.高明区2016-2018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略)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