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民字〔201921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联系人:区华珊,联系电话:88661351。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2019年1月25日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由区慈善会负责管理。为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计划”)是指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

    第三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居民。

第四条  特别扶助计划由高明区慈善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民政、财政、公安、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各镇(街道)等部门各负其责,积极指导、配合区慈善会做好特别扶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特别扶助计划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特别扶助计划资金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若出现超支,则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加解决。

第六条  特别扶助计划类型、扶助标准及界定:

(一)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

(二)意外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0-60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意外身故18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0元;18周岁至6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20000元。

(三)疾病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元。

    第七条  下列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

    (一)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

    (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四)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

第八条  申请特别扶助应自身故之日起半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别扶助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书(由其亲属书写);

    (二)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 

    (三)提供火化证明;

    (四)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若为驾驶机动车者,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

(五)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周岁的居民),其亲属需及时拨打110报案或报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

(六)因疾病身故的(20-55周岁的居民),在医院身故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家中身故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类证明:1.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2.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出院小结;

    (七)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该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确认的特别扶助金划款证明;

    (八)提供身故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为接收特别扶助金的该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高明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5天,填写意见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

    (三)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慈善会审批。

(四)区慈善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

    第十一条  对于特别疑难个案,可适当延长调查、审批发放时间。

    第十二条  受助人不明确的或者无法确定的,暂缓办理。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件和标准要求办理,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被认定人资格,并追究弄虚作假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明民字〔2015〕12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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