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高明区科技项目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明经济〔2018〕30号)

 

区财政局、沧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加强高明区科技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落实科技项目追责措施,我局经研究,制定了《高明区科技项目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8年12月6日

 

 

 

高明区科技项目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区级财政科技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根据《佛山市高明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府办〔2013〕103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同约定和按相关要求需进行验收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和针对上级项目的区级配套扶持资金,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验收是指项目实施或约定期满后,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项目实施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为基础,对项目的实施、任务指标的完成、经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项目验收工作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牵头联合区财政局组织实施。也可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给科技中介机构负责实施,包括验收申请材料的初审、验收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验收项目类型。

按资助金额大小,区级财政科技项目的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是:

    1.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 

    3.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小于20万元的项目;

    4、自筹经费类科技项目。

    (二)验收组织形式。

    区级财政科技项目验收组织形式包括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集中验收、财务验收四种。

    1.现场验收:指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组织行业专家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现场考察、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现场验收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2.会议验收:指采用集中会议的形式,组织行业专家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并视情况赴现场查证,然后形成验收意见。会议验收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3.集中验收:指采用集中评价的形式,组织行业专家通过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集中验收原则上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4.财务验收:指采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的形式,检查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包括配套和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以及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资金挪用、截留、浪费等违规违约现象,设备购置使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

    (三)验收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

    原则上,重大项目采用现场验收方式,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集中验收则适用于自筹经费类项目。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集中验收等三种验收组织形式既包含对项目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的验收内容,同时也须包含财务验收。

    针对上级立项(认定)项目给予的配套扶持资金或者没有设立技术、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预期目标的后补助类项目,对扶持经费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作出了明确要求和约定的,可单独采用财务验收组织形式。

    对项目验收组织形式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提交验收申请前,承担单位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四)工作程序。

    1.项目实施期满后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出验收申请;如需延期验收,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三个月前提交延期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验收原则上只允许延期一次,且延期不超过12个月。

    2.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或其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形式审查。

    3.通过形式审查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或其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择期组织开展统一验收工作,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统一验收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4.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后形成的全套书面材料,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对材料进行复核,在网上对拟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通过。

    (五)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3.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4.工作总结报告;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资助额度20万元及2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相关的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6.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验收评价。

    1.验收专家遴选原则。

    (1)专家的选择。

    参与验收评价工作的每组专家,应包括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只能选1人参加同一个评审组。

    (2)专家回避原则。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的成员不能担任验收专家;专家组中不能有相同单位的专家担任;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不能担任验收专家。

    2.验收结论及标准。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结题”、“验收不及格”、“需要复议”四种情况,以文件形式下达。

    (1)“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2)“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可按照结题处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等,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结题处理。

    (3)“验收不及格”: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及格:

    A.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B.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C.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D.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E.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在项目完成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F.合同到期三个月前没有办理延期手续,合同到期超过一年,经多次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的;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拖延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4)“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验收不及格。能按要求作出改进和补充和材料的,根据情况按“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对于验收不及格的项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申报高明区各类科技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不予以推荐。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区财政。

    (二)对于结题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由区财政收回。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立项,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三年内和五年内不得申请高明区各类科技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公告。发现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8年12月6日起实施,试行3年。

    (二)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