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公布高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发改价〔2018〕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江新城,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中心城区交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府办〔2017〕104号)工作部署,为落实差别化停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我区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局组织召开了中心城区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并将收费标准方案报经区政府同意;对车站、旅游景点、公共(公益)性单位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公开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就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规定,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及其他市政公共空间的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

(一)适当调整我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高明中心城区路内停车场、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我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设施),由我局根据停车场(设施)实际建设成本实行单独定价。

三、减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规定免费时限的,具体各类停车场的免费时限规定详见附件中的说明;

(二)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进入社会公共(益)性单位办理业务的服务对象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求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有关规定

(一)高明中心城区路内停车场实施差别化收费的收费范围为荷城街道辖区沿江路以西,祥福路以东、高明大道以北、丽江路以南所围合的区域,在收费范围内,分步实施收费。将收费路段划分为商业繁华路段和一般路段。分步实施收费的具体路段,以及商业繁华路段和一般路段的划分和调整由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公布。

(二)高明区中心城区以外的路内停车场(包括各镇街)在实施机动车停放收费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综合考虑路内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高明中心城区路内停车场差别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制定收费方案,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经营者应依法依规进行经营,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在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1.申请书,说明停车设施性质、车位数、申请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并承诺提交资料的合法有效性。

2.停车设施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的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

3.停车设施总平面图纸。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

5.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益)性特征的停车场,须有管辖权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路内停车场无需提供第3项材料,但应提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图及经营证明文件。

(四)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

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凡在本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属于本通知范围内的停车场,均应遵守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区价格主管部门将会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附件:

1.高明区中心城区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2.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3.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1

 

高明区中心城区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路段

收费时段

小车收费标准

商业繁华路段

8:00(含)-22:00(含)

首1小时3元,后续每半小时1元,最高限价为20元/

22:00-次日8:00

7元/次•辆

24小时内最高限价

20元/次•辆

一般路段

8:00(含)-18:00(含)

首1小时3元,后续每半小时1元,最高限价为12元/辆

18:00-次日8:00

5元/次•辆

24小时内最高限价

15元/次•辆

说明

1、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计费从车辆停放起计算

2、计费时,实行按时计费的,首小时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出1小时的,计费时间中不足半小时的部分按半小时计算

3、车辆跨收费时段连续停放的,前一收费时段停放不足30分钟(含)的,按后一收费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前一收费时段停放超过30分钟的,按不同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4、同一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最高限价计费,不足24小时部分按实际收费时段计费,实行按时计费的按每半小时的收费标准计费,最高不能超过最高限价累加收费

5、其他类型车辆停放的,按所占用车位个数收费,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

 

 

 

 

 

 

附件2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城市

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小车

大车

超大型车

摩托车(按次收费,不区分露天和室内)

露天

室内

露天

室内

露天

室内

7:00- 18:00

18:00-

7:00

首1小时

3

4

5

8

15

20

1

2

后续每小时增加

1

1

2

2

3

3

-

-

7:00时(含)-18:00时(含)最高限价

6

10

12

18

30

40

-

-

24小时内最高限价

15

20

25

35

50

60 

2

备注

1、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计费从车辆停放起计算

2、计费时,以1小时为最小计费单位,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同一车辆在同一停车场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的,收费总额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标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24小时内最高限价计费,不足24小时部分按每小时的收费标准计费,最高不能超过最高限价的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4、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特点、停车供需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5、鼓励有条件的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全天或空闲时段低价或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附件3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辆

      车辆类型 

停车时段

小车(按次收费)

露天

室内

7:30(含)-18:30(含)

5

6

18:30-次日7:30

6

8

说明

1、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计费从车辆停放起计算

2、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进入社会公共(益)性单位办理业务的服务对象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3、同一天同一收费时段在同一停车场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次收费

4、同一车辆在同一停车场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或跨时段停放的,收费总额不得超过6元/辆(露天)或8元/辆(室内);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可按6元/辆(露天)或8元/辆(室内)计费,不足24小时部分按实际收费时段计算,出现跨时段停放的,按6元/辆(露天)或8元/辆(室内)计费,累加收费  

5、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特点、停车供需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6、其他类型车辆停放的,按所占用车位个数收费,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

7、鼓励有条件的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全天或空闲时段低价或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附件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对象类型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备注

服务对象车辆

首2小时(含)

免费

 

超过2小时后,不分时段12小时内(含)

4元/次.辆

诊疗者在12小时(含)内乘坐同一车辆多次进出医院停车场的,凭医院有效凭证只按一次计费

 

超过12小时后

5元/小时.辆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4小时内最高限价

20元/次.辆

 

非服务对象车辆

 

首30分钟(含)

免费

 

超过30分钟后,首1小时(含)

3元/小时.辆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超过1小时后

5元/小时.辆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4小时内最高限价

40元/次.辆

 

说明

1、实行按次收费的,24小时内同一车辆多次进出停放的按一次收费,跨时段的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二次停车收费,依次类推。

2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相关凭证由非医疗机构确定并进行公示,一个服务对象对应一辆车。

3此价格为最高限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特点、停车供需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4、其他类型车辆停放的,按所占用车位个数收费,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

5鼓励有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全天或空闲时段低价或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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