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林业)关于开展2017年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林业)关于开展2017年高明区

“菜篮子”基地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明农林〔2017111)

 


各镇(街)农林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府办〔2014123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区级“菜篮子”基地保安全、保供给的作用,现将2017年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标准

    (一)新认定申报

    2017年区级“菜篮子”基地认定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依照《佛山市高明区“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明农林渔〔201455号)的标准执行。

    (二)监测申报

    2015年认定的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纳入本次监测范围(见附件3),监测申报材料除用监测申报表外,其他资料与认定申报材料一致。

    二、申报材料

1.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畜禽基地还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基地需提供水域滩涂使用证。

3.基地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

5.基地产品供应高明区内或者佛山市其它区范围内的购销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6.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

7.申报流通基地须提供年交易额证明材料以及农产品准入管理制度、近1年的农产品检测记录档案(每月随机抽取2份,共24份)。

    申报生产基地须提供上述1-6项材料;申报流通基地须提供上述12367项材料。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双面印刷、胶装成册、一式3份)报镇(街)农林渔业局。镇(街)农林渔业局审核材料并加具意见后,统一于11月15日前报送至我局农业管理科同时将电子版材料通过OA发至我局农业管理科

四、有关要求

1.请各镇(街)加强宣传,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区级“菜篮子”基地认定条件的基地申报。

2.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农业污染源节能减排要求。

3.已认定的2016年区级“菜篮子”培育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4.近两年被发现违规使用禁用、限用药物和农检残留超标的基地,不具备申报资格。

5.区级“菜篮子”基地要开展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确保红火蚁发生程度达到“一级”标准(GBT 23626--2009:平均每100平方米活蚁巢数为0-0.1个)。

 

附件:

1.高明区“菜篮子”基地认定申报表

2.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监测申报表

    3.2017年度区级“菜篮子”基地监

测名单

    4.佛山市高明区“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林业)   

 20171024           

                                

 

 

   


 

 

 

 

 

 

 

 

 

 

 

 

 

 

附件1

高明区“菜篮子”基地认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基地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基地员工数(人)

 

带动农户数(人)

 

基地占地面积(亩)

 

基地类型

□生产基地   □流通基地 

产品种类

□蔬菜   □水产   □畜禽    □综合

主要品种

 

年产量(蔬菜、水产、水果用“吨”做单位,畜牧用“头”做单位)

 

年销售额(万元)

 

供应地区

 

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

□有   □无

产品检测制度

□有  □无

可溯源档案

□有   □无

检测技术人员(人)

 

冷库容量(m³)

 

直销店数量(家)

 

产销对接单位数量(家)

 

基地基本情况简介(提供文字材料)

 

 

 

 

 

 

 

 

 

 

 

 

 

 

 

 

 

 

 

 

 

 

 

 

 

 

 

 

 

 

基地及其产品(商标)认证情况

认证项目

产品名称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申报基地承诺书

本基地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并承诺基地的规模、质量和管理水平达到《高明区“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基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基地监测信息,接受并配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承诺。                                

 

                       基地负责人(签字):

                                 位(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镇(街)农林渔业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位(盖章):

                 

 

         

 

 

 

 

 

 

 

 

 

附件2

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监测申报表

 

申报单位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基地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基地员工数(人)

 

带动农户数(人)

 

基地占地面积(亩)

 

基地类型

□生产基地   □流通基地 

产品种类

□蔬菜   □水产   □畜禽     □综合

主要品种

 

年产量(蔬菜、水产、水果用“吨”做单位,畜牧用“头”做单位)

 

年销售额(万元)

 

供应地区

 

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

□有   □无

产品检测制度

□有  □无

可溯源档案

□有   □无

检测技术人员(人)

 

冷库容量(m³)

 

直销点数量(家)

 

产销对接单位数量(家)

 

基地基本情况简介(提供最新的文字材料)

 

 

 

 

 

 

 

 

 

 

 

 

 

 

 

 

 

 

 

 

 

 

 

 

 

 

 

 

 

 

基地及其产品(商标)认证情况

认证项目

产品名称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申报基地承诺书

    本基地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并承诺基地的规模、质量和管理水平达到《高明区“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基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基地监测信息,接受并配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承诺。

 

                                 基地负责人(签字):

                                       位(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镇(街)农林渔业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位(盖章):

                   

 

         

 

 

 

 

 

 

 

 

 

 

附件3

            2017年度区级“菜篮子”基地监测名单

序号

镇别

监测单位

类 型

1

杨和

佛山市高明区丞祥农牧有限公司

禽畜

2

佛山市高明区新广农牧有限公司

禽畜

3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均记和兴畜牧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禽畜

4

佛山市高明区海达高新科技孵化养殖基地有限公司

禽畜

5

明城

佛山市高明鹿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蔬菜

6

 

更合

佛山市高明区合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禽畜

7

佛山市高明区合水粉葛专业合作社

蔬菜

 

 

 

 

 

 

 

 

 

 

 

 

 

 

附件4

佛山市高明区“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高明区区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菜篮子”基地的引导与服务,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骨干作用,增强示范带动能力,结合我区“菜篮子”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明区区级“菜篮子”基地,是指从事“菜篮子”产品(主要是菜、肉、鱼)生产流通、具备一定规模,并达到相关标准后,向区农业部门申请审核认定的企业或合作社。

第三条  高明区区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对象是以本区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主,以本区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为辅。生产基地原则上60%以上农产品供应高明市场或者佛山其它区市场。

第四条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区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镇(街)农林渔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菜篮子”基地的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明区“菜篮子”基地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经工商部门登记、依法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二)基地正式投产一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基地达到无公害产地标准或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基地生产环境要整洁卫生,保持基地道路整洁、排灌畅通。

(四)建立较为严格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具有生产、用药和销售等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

(五)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施产品上市前自检,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六)基地(除农产品流通基地以外)产品60%以上供应高明区或者佛山其它区内的市场(水产品基地要求40%以上),生猪生产基地需与本地屠宰企业签订“厂场挂钩”购销合同。

(七)基地土地租赁剩余使用年限须在2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高明区“菜篮子”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产基地:基地设在本区区域内,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蔬菜基地:露地种植面积50亩以上,设施栽培(含食用菌)规模15亩以上。基地要求整齐连片,种植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条件,设施较为完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生产记录档案较为完善。

    2.畜禽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0.3万头以上,肉鸡养殖年出栏5万只以上;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高明区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强制免疫规定等防疫检疫要求,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具有完善的环保审批手续,配套必要的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农业源污染物减排要求,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3.水产基地: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基地生产条件完善,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有较为完善生产档案记录。

(二)农产品流通基地:基地设在本区区域内,具备较大经营规模,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或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安全溯源等相结合的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和业态的企业。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高明区“菜篮子”基地:

(一)申报基地经营主体为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市、区重点养殖场。

(二)基地主营产品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并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基地主营产品具有国家注册商标。

(四)申报基地有较健全的监管制度健全,基地产品可追溯。

(五)申报基地在高明区城区建有基地产品直销店(点)。

(六)申报基地与高明区或者佛山市其它区上规模的超市、平价商店、学校和餐饮企业等确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七)申报基地建有产地冷库、冷链配送等冷链物流体系。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时间。高明区“菜篮子”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高明农林渔业局公布开展基地申报认定的细则和受理时间。

第九条  申报材料。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于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自愿向所在地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畜禽基地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基地需提供水域滩涂使用证。

(三)基地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

(五)基地产品供应高明区内或者佛山市其它区范围内的购销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六)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

(七)申报流通基地须提供年交易额证明材料以及农产品准入管理制度、近1年的农产品检测记录档案(每月随机抽取2份,共24份)。

申报生产基地须提供上述1-6项材料;申报流通基地须提供上述12367项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查验。

第十条  审核流程。对生产、流通基地,镇(街道)农林渔业局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基地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至区农林渔业局。

第十一条  评审考察。由区农林渔业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阅,对基地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现场抽样检测,最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定公示。区农林渔业局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推荐的基地进行审定,审议确定高明区“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并在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认定公布。对认定的基地,由区“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高明区“菜篮子”基地名单。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获得“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的单位,区财政根据当年农业扶持资金的安排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仓储冷链、信息化应用、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直销店(点)建设等。补助办法与标准由区农林渔业局商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引导鼓励基地产品进驻高明区或者佛山市其它区平价商店,支持基地在高明城区开设农产品直销店,开展农校对接、农超对接,农产品网上直销、直供等配送服务,确保基地产品主要供应高明或者佛山其它区的市场。农业部门加强与物价、财政等支农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大对基地蔬菜大棚、冷链设施、平价商店建设的扶持。农业部门积极与区食安委协商,以市场为导向,争取原则上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的饭堂和达到一定卫生标准的酒楼需求的农产品优先从“菜篮子”基地采购,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  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高明区“菜篮子”基地认定有效期为2年,对区“菜篮子”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八条  建立区“菜篮子”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区农林渔业局组织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各镇(街)积极协助区农林渔业局做好区“菜篮子”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采取公布基地信息、设立投诉热线和举办市民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发动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基地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高明区“菜篮子”基地纳入我省、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各级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每年累计不少于12次。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高明区“菜篮子”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向上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二)可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统一规定的“高明区‘菜篮子’基地”标志。

(三)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高明区“菜篮子”基地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按照无公害以上标准进行生产与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标准使用农药、饲料、兽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生产基地负责人严格把关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较为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生产基地在基地名单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高明区‘菜篮子’基地”标志牌。

(五)生产基地应与我区或者佛山市其它区的企事业单位、批发市场、超市、平价商店等单位组织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确保基地产品60%(水产品基地要求40%)以上供应高明区或佛山其它区的市场。

(六)尚未通过无公害产地以上认定的基地(流通基地除外)要在名单公布后对基地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在2年内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上认定。

(七)示范推广健康安全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新名优品种。

(八)当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基地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政府的应急调控任务的安排。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高明区“菜篮子”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高明区“菜篮子”基地信誉和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区农林渔业局取消其认定资格,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况追回财政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

(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它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3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

(四)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

(五)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六)虚报或伪造供应产品数量。

(七)转借、转让高明区“菜篮子”基地证书。

(八)基地经营主体发生变更。

(九)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明区“菜篮子”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高明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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