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财社〔20143号)

区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区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尽快制定资金申报评审办法,并于9月底前报区财政局、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2014827

 

 

 

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社工委〔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项目实施的效果确定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当年计划实施项目预期能够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因素,确定扶持对象。

(二)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评定扶持对象。对于专项资金的申请,由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组织专家予以评定。

(三)以绩效考核的结果兑现扶持资金。根据年度对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兑现全部扶持资金。

第五条  各部门共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每年度社会组织扶持计划的审定和扶持项目的审核,落实专项资金的安排,做好资金的拨付,督促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加强各用款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每年度社会组织扶持计划,落实扶持项目的审核,负责对受助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法律监督指导。   

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制订各类扶持社会组织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评定扶持项目,确保项目确定的公平、公正。负责各受助社会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当年实施公益服务类、经济服务类、文化体育类项目的社会组织,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推动项目的实施。计划实施下列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扶持资金:

(一)公益服务类项目。扶持开展扶老、助残、救孤和济困等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开展扶老、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促进老年社会公益事业、残疾人事业发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失独、孤寡和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生活和权益保障等公益项目。

(二)经济服务类项目。重点扶持实施促进招商引资、建立产业园区、促进产学研结合、高新科技产业项目、创建区域品牌、创新服务机制等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三)文化体育类项目。扶持开展公益文化、体育活动项目的社会组织。扶持重点:能够促进我区居民享受均等化公共文体服务,保护和继承我区传统艺术,提升高明历史文化的影响力;举办大型体育活动,重点发展的拳头项目,提高高明影响力的项目等。

第八条  补助项目与标准

(一)公益服务类项目:每年评定扶持实施实体性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1家,每家补助资金30万元;实施一次性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5家,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实体性公益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实体性的公益性场所提供公益服务,包括养老院、康复中心、残疾人服务中心等。

(二)经济服务类项目:每年评定2家实施经济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予以扶持,每家补助资金5万元;

(三)文化体育类项目:每年扶持实施文化和体育类项目的社会组织各2家,每家补助资金5万元。

按照申报社会组织数量的2:1的比例评定各类扶持对象数量,每年各类型扶持对象总数不能超出以上规定的数量。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将根据实施情况,经区政府同意适时调整各类扶持数量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  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社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相关申请表格、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的证明或批准材料、内容说明、工作方案、资金预算、社会效益等相关文件。具体由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在制定的申报评审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各社会组织根据实施项目的类型向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提出申报:公益服务类向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济服务类向区工商联申请;文化和体育类向区委宣传部申请。每年8月份为社会组织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时间,2014年申请时间为20149月底前。

第十二条  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收到各社会组织申报资料后,负责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公平公正的方式对申报的社会组织予以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评出各类扶持对象,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区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在区财政局、区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告结束后,区财政局联合区民政部门把建议扶持社会组织的名单和补助金额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把年度扶持安排情况函复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由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通知各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申报评审办法,报区财政局、区民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补助资金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机制。区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总额的60%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扶持对象。每年10月份,由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组织对扶持对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级别评定项目的实施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区民政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根据评定的绩效情况对如下的40%资金予以兑现。对于优等项目,给予资金100%的兑现;良等项目按照总补助资金的80%兑现;中等项目余下的40%资金不再兑现;对于差等项目,由各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协助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撤销的,应当申报办理;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两年内未使用的,按规定收回缴入财政。

第二十条  受助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指导单位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的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挪用资金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财政局将会同登记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觉执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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