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体育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学校体育设施
向公众开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教〔2015〕77号)
各镇(街道)教育局,区直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体育局
2015年9月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办法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文件精神,为充分利用我区学校体育设施资源,提高使用效率,缓解社会体育设施紧缺矛盾,进一步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更好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市民群众就近、便捷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开放原则
(一)确保教学,资源共享。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必须以确保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二)突出重点,有序实施。探索新机制,落实新措施,逐步扩大开放范围,有序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做到“成熟一批、开放一批”。
(三)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方式。
(四)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管理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开放工作有序、长效进行。
二、开放范围和条件
(一)开放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场地和相关固定附属设备。
(二)开放条件。
本区公办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公众开放:
1.不影响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和学校其他各项正常工作秩序。
2.教学区与体育设施功能区划分明确,体育设施独立,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必须设置有完整的隔离和防攀爬设施,有独立的出入口(通向校外道路),不能通向教学区。
3.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条件。
4.有保障校园稳定、安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的管理措施。
三、开放对象
学校体育设施主要对本区青少年学生、学校周边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和社会团体组织开放。
四、开放时间
(一)学校教学日(一般为周一至周五)学生离校后,每天开放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早、晚开放。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开放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具体开放时段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全日制寄宿学校在学生正常住宿期间,可不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三)因考试、维修、保养、赛事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示。如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调整或停止开放。
五、开放手续
(一)实行持健身证(卡)入校制度。青少年学生和所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凭身份证、居住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实名申请办理健身证(卡),并自行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签订《入校健身安全管理责任书》,持健身证(卡)到开放学校登记后进行健身和锻炼。
(二)健身证(卡)的发放数量应根据学校体育设施条件由开放学校确定。
(三)相关单位、社会团体需要集体前往学校开展健身活动或参加比赛的,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在约定的时间段内开展活动。
六、管理模式
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校自行管理、与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联合管理、委托给体育类社会团体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等方式确定管理单位。
七、安全与责任
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要确定安全责任方,采用自行管理模式的安全责任方为学校;采用联合管理模式、委托管理模式的,要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管理方安全责任。
(一)加强制度保障,确保校园安全。开放学校安全责任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制订《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办法》和《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须知》等。具有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加强与医疗卫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二)加强体育设施管理,确保安全。开放学校安全责任方要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强制标准的设施设备,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体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及无障碍标志,张贴安全须知,定期对设施设备活动场地、活动器材进行保养,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三)做好社会保险,提供安全保障。开放学校安全责任方应当办理公众责任保险,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时段内,因设施或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四)自负履责,遵守管理制度。进入开放学校进行的健身人员,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正确使用和爱护学校体育设施,服从开放学校的管理。因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制度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破坏学校体育设施,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开放的补贴和收费
(一)拥有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室外健身器材等户外体育设施的开放学校,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其室外体育设施;拥有篮球馆、乒羽馆等维护成本较高室内体育场馆的开放学校可实行低收费形式向公众开放室内体育设施。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向社会公示并在体育设施显著位置公布。
(二)收费体育设施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等进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三)开放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所需的日常管理以及场地维护、器材检测、器材修理、器材添置、公众责任险等费用按“属地管理”原则予以解决,即区属学校的开放费用由区财政负担,镇街所属学校的开放费用由镇街负担,开放学校向公众开放所收取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应当纳入学校的单位预算管理。
九、开放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负责,成立学校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规划好学校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体育场馆设施,统筹研究解决开放中存在问题和困难。
1.区文化体育局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协调、指导、评估和考核工作。
2.区教育局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统筹、检查、监督、评估和考核工作。
3.各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4.学校是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承担开放过程中参与、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5.区财政、物价、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相应的工作。
(二)学校体育设施是否达到开放条件,由各级教育部门确定。
(三)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应当按照归属关系,将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向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或所属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四)积极支持体育设施与教学区未隔离的学校进行改造完善,使其具备开放条件。相关学校科学编制改造工程预算报当地政府审核,按财政预算编审程序列入预算予以解决。规划设计新学校时,应充分考虑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因素。
(五)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满足群众健身需求。
十、本区非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