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我区部分户籍管理政策的通知

(佛公明字201492

 


分局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同意《高明区调整户籍政策改革方案》(明府〔201416)的批示精神,对我区现行的部分户籍管理政策放宽如下:

一、放宽购房入户条件

(一)审批条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并持有房产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可申请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5、已婚(含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6、已婚(含离婚、丧偶)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

7、入户地址房产证;

8、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入户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达到法定婚姻登记年龄的未婚人员,提供经迁入地计生部门审核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0、自入户之日起5年内不迁移到市内其他区域的声明书。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降低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条件

(一)审批条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入集体户(单位或居委会集体户):

1、经高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已经和高明区内的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3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2、连续在我区经商3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或以上。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以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6、已婚(含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7、已婚(含离婚、丧偶)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

8、以审批条件1申请的,提供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满3年的用工登记手续或和高明区内的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签订的满3年的劳动合同。

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提供连续经商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上述不能反映连续经商3年以上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3年内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经商时间可累计,但在我区经商必须连续不间断),反映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人身份的公司章程等证明文件。

9、累计参保3年以上且正在参保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10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11、自入户之日起5年内不迁移到市内其他区域的声明书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条件

(一)夫妻投靠入户

1、审批条件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未婚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婚姻状况限制)可随迁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结婚证。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随迁的,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如入户房屋产权人不是被投靠人及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5)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6)已婚(含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7)已婚(含离婚、丧偶)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

8)属集体户的需所在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

9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10)自入户之日起5年内不迁移到市内其他区域的声明书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审批条件

以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单位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及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年龄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被投靠人、申请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被投靠人的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除外)。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4)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5)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6)自入户之日起5年内不迁移到市内其他区域的声明书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审批条件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以父母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单位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共同生活为条件,子女申请入户,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婚姻状况限制)可以随迁。

2、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被投靠人、申请人、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6)已婚(含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7)已婚(含离婚、丧偶)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

8)入户地址房产证。产权属被投靠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9)投靠人或父母为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或《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10)自入户之日起5年内不迁移到市内其他区域的声明书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放宽人才入户条件(先落户后就业)

(一)审批条件

由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经确认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办法的各类人才,原则上按本人意愿落户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手续完备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

4、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学历证书。

6、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自入户之日起5年内不迁移到市内其他区域的声明书。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15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

2、属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0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

(二)公安分局(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三)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六、相关政策的共性及衔接与运用

(一)本政策试行期暂定为两年(201481日至2016731日)。

(二)试行期间,《佛山市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及其实施细则正常执行,其中共性的相关政策、说明等适用于试行的入户政策。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规定,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三)通过试行政策入户的人员,自入户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移到市内其他区域。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20148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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