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教〔201416

各镇(街道)教育局: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宣传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掌握好本辖区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并迅速组织开展首批认定工作,有效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发展。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2014年3月4

 

 

 

佛山市高明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加快我区普惠幼儿园的建设,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佛府办〔20137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高明区普惠性幼儿园的界定

    (一)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在高明区内依法开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保障、办学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幼儿园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区教育局审批,办学证件齐全且合格有效,办园达一年以上。

2.幼儿园平均班额: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

3.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省一级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795元,市一级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335元,区一级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530元,未评级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100元。政府最高指导价随办园成本各因素变化进行适时调整,普惠性幼儿园的实际收费标准也将作相应调整,最高不超过区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省、市一级园不超过15%,区一级园不超过10%,未评级园不超过5%),具体由区教育局核定并适时公布。

4.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教师聘用合同),为教职工缴纳“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财务状况良好,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办园成本,保障保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教职工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公用经费不低于保教费收入的20%

6.办园行为规范,坚持科学保教,无“小学化”现象,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已通过“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认定或督导验收。申报之日起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幼儿园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以自愿为原则,于每年秋季学期1031日前和春季学期430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一份(见附件1)。

2.幼儿园申报当年教职工情况汇总表一份(见附件2)。

3.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各一份。

4.幼儿园“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认定或督导验收文件复印件一份。

5.幼儿园各类有效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办学许可证、房屋及建筑物安全鉴定合格意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

(二)镇(街道)教育局材料初审。镇(街道)教育局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于每年秋季学期1130日前和春季学期530日前报区教育局。

(三)区教育局组织认定。区教育局成立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理学前教育的局领导担当组长,区教育局教育科、财基科、人事科、督导室和安保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各镇(街道)教科培中心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于每年12月和7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料复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幼儿园名单。

(四)认定结果公示公布。区、镇两级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高明区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和相应收费标准等信息。每年的认定工作必须在秋季和春季学期开学前全部完成并公布结果。   

(五)授牌及结果上报备案。区教育局授予认定的幼儿园“佛山市高明区普惠性幼儿园”牌匾,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备案。

    (六)二次申报。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幼儿园证照资料内容有变更的要及时向区教育局补充;二次申报需在上一次有效期第三年的申报时间内向区教育局书面申报,提交申报表、申报当年教职工情况总表、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自愿退出。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须提前一年的530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局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以学年度为周期,不批准学年中退出;退出后,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旧生旧办法、新生新办法。

    三、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保障与扶持

(一)加大财政投入支持

    1.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89)要求,结合我区现行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普惠性幼儿园继续实施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制度,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2.对普惠性幼儿园继续实施幼儿教师“以奖代补”制度和保教人员提升资历奖励措施。

    3.中央、省市等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在许可范围内重点用于奖励、扶持普惠性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和加强师资培训。

    4.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家庭合理分担办园成本机制,拓宽公共财政投入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减免税费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

(二)优先规划建设。区、镇(街道)在规划幼儿园建设时,优先考虑普惠性幼儿园的用地与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及其他富余公共资源,除举办公办幼儿园外,优先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城镇发展进程中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也鼓励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三)提供师资支持。探索优质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幼儿园合作办园、教科研结对等模式,采取项目支持、委派园长、派驻教师等方式,提高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四、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     

    (一)普惠性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由所在镇(街道)教育局统筹,实施“阳光招生”。幼儿园招生按照先户籍幼儿的原则,优先招收所在社区、村居36周岁的适龄幼儿入园;幼儿园招生不得与捐资助学、赞助等挂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二)普惠性幼儿园须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后执行,原则上学年中不得调整收费标准。幼儿园应当在办园场所公开显眼的地方设置收费公示栏,张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审批部门批复文件等信息,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普惠性幼儿园享受政府奖补资金须在奖补范围内支出使用,规范财务管理,接受教育局和相关部门监督,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四)区、镇(街道)教育局应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对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不遵从保教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的提出批评整改,情况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暂停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和相关奖补,待整改完毕重新审核符合条件时才能恢复资格和享受奖补。

(五)对出现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问题的,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奖励扶持,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幼儿园。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取消普惠性资格外,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区教育局及时在区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收费标准和项目、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信息,并设置投诉电话:88213320,使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过程和日常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说明                                          

1.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佛府办〔201373号)的要求,及上级部门有关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政策的要求,我区首批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须在20142-3月份完成,以后的认定按本办法第二大点“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程序及要求”的时间执行。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略)

     2.佛山市高明区        幼儿园教职工情况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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