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

工作的通知

(明残联〔201815号)

 


各镇(街道)残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根据《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佛残联2018〕44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个体工商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将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五)滞纳金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残疾人就业年审期:2018年6月起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年审时限不予补办年审。

(二)申报缴费期: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http://wsns.gddpf.org.cn/)进行办理。

申报缴纳保障金,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系统”(http://www.etax-gd.gov.cn)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区14-15号窗口申报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纳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镇(街道)地税机关申报缴费。

(三)年审资料(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1.证照副本(仅复印件):①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②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个人办理年审相关事宜的委托书一份。

3.残疾人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2017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用人单位2017年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用人单位2017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附件2)。

以上资料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由审核单位存档。

申报缴费时,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附件4),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经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附件3)。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一)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能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及就业咨询:0757-88620331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热线:12385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热线12366-2

(三)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向社会招聘符合用工需求的残疾人;也可以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就业需求登记,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协助推荐。

 

附件: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联合会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4日


 

 

 

 

 

 

 

 

 

 

 

 

 

 

 

 

附件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年度)

用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等规定,本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职工      人(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名单详见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通讯地址

 

邮    编

 

经办部门

 

办公电话

 

经办人员

 

手机号码

 

本单位所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并完整,与事实相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年度”指被审核的年度,如2018年审核2017年度情况,填写2017年度。

 

 


附件2

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年度)

用人单位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号: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残疾人证》

或《残疾军人证》号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本单位为其

参保月份起止时间

××月-××月

在岗岗位名称

月均工资(元)

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填表说明:1.用人单位所有的残疾人职工均应全部填报,如人数超出此页,可将此页复印继续填报。

2.在岗岗位名称请按在职残疾人职工实际从事岗位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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