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常字〔2017〕43号
任命李国明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官凤丽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任命麦欢霞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陈文海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蔡传娟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符和雄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李国明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官凤丽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麦欢霞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明常字〔2017〕44号
任命管雪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副区长、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局长;
任命梁章文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任命程双喜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局长;
免去伍志强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局长职务;
免去朱子华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局长职务。
明常字〔2017〕45号
任命李炯君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庭长;
任命欧志明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明城人民法庭庭长;
任命曾永锋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更合人民法庭庭长;
任命李林龙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杨和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汪玲霞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刘骏全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张文芬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李嘉佳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陈红文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詹学升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李炯君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免去欧志明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曾永锋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李林龙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明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明常字〔2017〕46号
任命方建斌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夏志萍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邹克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仇云锋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廖创友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罗志强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龚术华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明常字〔2017〕53号
任命彭梅标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审计局局长。
明府字〔2017〕55号
刘维彬同志兼任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明府字〔2017〕57号
夏树坤同志任区农林渔业局副局长兼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科级),免去其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区信访局局长职务;
周顺彪同志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免去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陈仕光同志任区教育局副局长,免去其区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明组干〔2017〕170号
彭梅标同志任区审计局党组书记。
明组干〔2017〕172号
熊程同志任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管理分党组副书记。
明组干〔2017〕173号
夏树坤同志任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林业分党组成员,免去其区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夏志荣同志任区农林渔业局副主任科员。
明组干〔2017〕176号
周顺彪同志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
明组干〔2017〕177号
陈仕光同志任区教育局党组成员。
明组干〔2017〕178号
曾爱明同志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明组干〔2017〕179号
黄培良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杨和派出所所长、杨和镇党委委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更合派出所所长、更合镇党委委员职务;
仇广荣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更合派出所所长、更合镇党委委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所长、荷城街道党工委委员职务;
李新南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所长、荷城街道党工委委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王安华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西江新城派出所所长职务;
黎建文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西江新城派出所所长,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罗兆康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防火大队教导员职务;
严志鹏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兼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敖荣海同志的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7〕180号
颜惠强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政工室主任,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杨和派出所所长、杨和镇党委委员职务;
郑壮文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江川源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禁毒大队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高明区禁毒办专职副主任职务。
以上同志任职试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