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5〕20号
王钢涛、金嘉滨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
黎维基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保留正科级);
黄春华、陆伟坚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罗振辉同志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保留正科职待遇);
免去吴文硕同志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职务;
免去赵强同志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
免去赖锦浩同志的区档案局副局长职务。
机构调整前原区工商局局长、副局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副局长等职务自然免去,不再另行发文。
明府字〔2015〕21号
陈辉同志兼任区监察局副局长,免去其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曹锐同志任区监察局副局长(保留正科级);
林丽梅同志任区监察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管雪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职务。
明府字〔2015〕23号
白志彪同志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副局长;
免去罗丽庄同志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副局长职务。
明组干〔2015〕68号
谭坚荣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5〕70号
王钢涛、金嘉滨、黎维基、黄春华、陆伟坚等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黄灿鸿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执法一大队大队长;
周顺彪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执法二大队大队长;
赵强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三大队大队长;
免去罗振辉同志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职务。
机构调整前原区工商局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等职务自然免去,不再另行发文。
明组干〔2015〕72号
王伟平同志任区政协机关主任科员,免去其区政协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赖锦浩同志任区档案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区委党史研究室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5〕74号
免去区艺研同志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总规划师职务。
明组干〔2015〕76号
黄友谊同志任区纪委常委、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正科级纪律检查员(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九纪检组组长、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党组成员、住建分党组成员、国土资源分党组成员、水务分党组成员、重建代建分党组成员、综合分党组成员职务;
梁其星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正科级纪律检查员(试用期一年);
罗保玲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宣教调研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十三分局局长职务;
杨航军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十纪检组组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组组长、区审计局党组成员职务;
黄颖宇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组组长、区审计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职务;
邓卫华同志任区纪委派驻第九纪检组组长、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党组成员、住建分党组成员、国土资源分党组成员、水务分党组成员、重建代建分党组成员、综合分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职务;
李燕冰同志任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免去曹锐同志的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职务;
免去林丽梅同志的区纪委派驻第十纪检组组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5〕77号
孙先莉同志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明组干〔2015〕78号
杨子涛同志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党组成员、水务分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谢国晖同志任区环境保护局环保总工程师;
杜楠同志任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黎曙光同志任西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以上同志任职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5〕79号
免去连络同志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5〕82号
管雪同志兼任区委宣传部部长,免去其区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职务;
免去陈新文同志区委宣传部部长职务。
明组干〔2015〕85号
罗丽庄同志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党组成员、科技分党组成员职务;
白志彪同志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党组成员、科技分党组成员,免去其荷城街道党工委委员职务;
黄尔忠同志任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5〕86号
张海滨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明组干〔2015〕88号
孙旭东同志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免去其区委政法委员会(区司法局)副主任科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