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常字〔2017〕10号
任命:
万晨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明常字〔2017〕11号
任命:
杨伟锋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仇文华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吴卫华同志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
杨伟锋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法庭庭长职务。
明府字〔2017〕10号
杨建民同志挂任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挂职时间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底。
明府字〔2017〕14号
田建寅同志任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蒋卫同志任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麦炎新同志的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文峰同志的区农林渔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陈勇标同志的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刘显明同志的区城市重建和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职务。
明府字〔2017〕15号
周顺彪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唐军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
黄佳佳同志任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副局长;
陆秋连同志任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何燕影同志任区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李文星同志任区城市重建和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
以上同志任职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7〕23号
田建寅同志任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管理分党组成员,免去其杨和镇党委委员职务;
麦炎新同志任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管理分党组成员职务;
危斌同志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周文峰同志的区农林渔业局农村工作分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刘显明同志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重建代建分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7〕25号
张明生同志兼任区总工会党组书记;
免去黄志勇同志的区总工会党组书记职务。
明组干〔2017〕29号
严海辉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指挥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黎楚夫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张国财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主任科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监所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彭慧平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主任科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明组干〔2017〕30号
黄佳佳同志任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分党组成员;
何燕影同志任区财政局党组成员;
陆秋连同志任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分党组成员;
李文星同志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重建代建分党组成员;
免去周顺彪同志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二大队大队长职务。
明组干〔2017〕31号
伍玉梅同志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7〕32号
杨伟锋同志任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明组干〔2017〕37号
免去孙向阳同志的区委组织部部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