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6〕36号
肖竣华同志任区民政局副局长。
明组干〔2016〕201号
黄颖宇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委区府办纪检组组长、区档案局党组成员、区行政服务中心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组组长、区审计局党组成员职务;
赵小岸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纪检组组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区总工会党组成员、团区委党组成员、区妇联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组长职务;
杨航军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组组长、区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纪检组组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梁章荣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委政法委纪检组组长、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组长、区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区外事侨务局党组成员、区工商联党组成员职务;
严国周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人大政协机关纪检组组长、区外事侨务局党组成员、区审计局党组成员、区工商联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组组长职务;
梁建辉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组长、区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组长职务;
关以群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民政局纪检组组长、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组长职务;
欧文忠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财政局纪检组组长、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组长职务;
蔡定华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纪检组组长(保留正科级)、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党组成员、住建分党组成员、国土资源分党组成员、水务分党组成员、重建代建分党组成员、综合分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九纪检组组长职务;
黄泽胜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组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五纪检组组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
罗炳生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组组长职务;
唐广四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纪检组组长、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分党组成员、交通建设分党组成员、城市综合管理分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二纪检组组长职务;
谭一明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农林渔业局纪检组组长、区农林渔业局党组成员、农业农村分党组成员、林业分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组组长职务;
免去梁其星同志的区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组长、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党组成员、经贸分党组成员、招商分党组成员、科技分党组成员职务;
陈日强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纪检组组长、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党组成员、经贸分党组成员、招商分党组成员、科技分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组长、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党组成员、发改分党组成员、粮食分党组成员、统计分党组成员、规划分党组成员职务;
谭坚荣同志兼任区纪委派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纪检组组长;
黄水养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委区府办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十四分局局长职务;
邓卫坤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八分局局长职务;
汤志辉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五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十五分局局长职务;
吴坤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人大政协机关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三分局局长职务;
余昌主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二分局局长职务;
陈建华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四分局局长职务;
李玉立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五分局局长职务;
蔡传玲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财政局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七分局局长职务;
叶惠芳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九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九分局局长职务;
谭兆通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九纪检组副组长职务;
黄敏华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十分局局长职务;
黄建勋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农林渔业局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十三分局局长职务;
免去李活芳同志的区纪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十一分局局长职务(保留副科级)。
明组干〔2016〕204号
曾连华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科科长职务;
黎国明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职务;
肖昭稳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职务;
何颖辉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职务。
明组干〔2016〕206号
免去曾永利同志的荷城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职务。
明组干〔2016〕207号
胡爱群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教育局纪检组组长(试用期一年)、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副组长兼区监察局派驻第六分局局长职务;
王相瑞同志任区纪委派驻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纪检组副组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黎志高同志的区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组长、区教育局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6〕208号
麦玉卿同志任区司法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区司法局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6〕209号
练明娇同志任区财政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区财政局党组成员职务;
黄月婵同志任区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明组干〔2016〕210号
严惠针同志任区残联理事长(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6〕211号
肖海东同志任区粮食管理储备中心副主任科员(试用期一年)。
明组干〔2016〕213号
免去徐继真同志的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职务。
明组干〔2016〕214号
免去苏年福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6〕215号
罗雄同志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林艳红同志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谭应佳、罗伟平、罗远光、张明生、江苏等同志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免去陈仕兴同志的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职务;
免去谭国雄、蔡传娟同志的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6〕216号
梁耀斌同志任区人民政府党组书记;
伍志强同志任区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叶敏坚、黄志明、徐舟、谢志强、孙先莉等同志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免去冼嘉奋、谭应佳、李杰铿、江苏、臧继炎等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6〕217号
黄棋泰同志任区政协党组书记;
赖剑文同志任区政协党组副书记;
赵灿华、李启雄、李杰铿等同志任区政协党组成员;
免去罗远光同志的区政协党组副书记职务;
免去吴兆华、何锦雄同志的区政协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6〕218号
邱伟军同志任荷城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免去其更合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兼更合镇纪工委书记职务;
颜潘隆同志任更合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免去其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6〕221号
肖竣华同志任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民政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
李冠雄同志任区工商联主任科员,免去其区工商联党组成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