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常字〔2017〕4号
任命:
刘生林同志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洁同志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小凤同志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英同志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娄鸿瑾同志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明府字〔2017〕8号
白志明同志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罗华方、麦仕豪同志兼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何锦华同志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7〕4号
江仲佳同志任区政协办公室主任;
何锦雄同志任区政协机关主任科员,免去其区政协办公室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7〕5号
何锦华同志任区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免去其区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职务;
白志明同志任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分党组成员职务。
明组干〔2017〕6号
蔡定华同志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规划分党组成员;
蓝维锋同志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规划分党组成员、总规划师,免去其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规划分党组成员、总规划师职务;
麦桂芬同志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主任科员职务;
仇志全同志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明组干〔2017〕7号
王东斌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西江新城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游元璋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杨战庭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监所管理大队教导员;
苏剑明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监所管理大队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杨和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劳伟雄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职务;
区永力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西江新城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刘锦棠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杨和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明城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江川源同志任区禁毒办专职副主任,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区伟坚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明城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教导员;
李富强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主任科员,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禁毒大队教导员职务。
明组干〔2017〕8号
免去谢国晖同志的区环境保护局环保总工程师职务。
明组干〔2017〕11号
陈日强、严贤荣、李伟明、黄婉明等4 名同志任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分党组成员。
明组干〔2017〕12号
何锦辉、梁宇生同志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分党组成员。
明组干〔2017〕13号
黄景宏同志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党组书记;
赵小岸、黎文彪、黄启新、李惠玲等4 名同志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党组成员。
明组干〔2017〕14号
梁耀斌同志兼任中共广东佛山高明沧江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书记;
叶敏坚同志兼任中共广东佛山高明沧江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王锫、谭昶荣、刘显明等3 名同志任中共广东佛山高明沧江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委员。
明组干〔2017〕15号
谭一明同志任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林业分党组成员、农村工作分党组成员;
李日和、李海东、陈润珍、冯保军等4 名同志任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林业分党组成员;
周文峰同志任区农林渔业局农村工作分党组成员。
明组干〔2017〕16号
王钢涛同志任区公资办党工委书记,免去其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陈勇标、李福文、钟国超等3 名同志任区公资办党工委委员。
明组干〔2017〕18号
欧亚非、李超雄同志任区政协专职常委。
明组干〔2017〕20号
何锦华同志任区委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兼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陆锦辉同志兼任区平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姚明同志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明组干〔2017〕22号
梁华同志任区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